第一條 礦黨政各類來文,均由礦黨政辦公室負責收取、登記、編號、擬辦、呈送、傳閱、根據領導批示落實、催辦,事後返還黨政辦公室存檔。
第二條 行文種類、格式及規則按集團公司的規定要求行文。
第三條 起草文件要由部門負責人核稿,黨政辦公室秘書文字把關,礦長或礦長委托有關領導簽發。
第四條 礦黨政綜合性公文起草辦理由黨政辦公室負責。專業部門代為起草有關專業方麵的公文。
第五條 公文承辦單位,對所承辦的文件要認真進行閱研,根據領導批示,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落實。
第六條 公文承辦部門要對承辦事項抓緊催辦、查辦。緊急公文的辦理要提出辦理時限,跟蹤催辦、查辦。
第七條 公文辦完後,應根據文書檔案管理規定,及時將公文原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及時立卷、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歸檔的公文。
第八條 各類記錄及非正式文件必須按照規定進行編號。
第九條 礦黨政辦公室負責建立全礦文件、記錄、法律法規清單,明確受控責任單位。第十條 體係書籍統一由黨政辦公室發放,加蓋受控編號,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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