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凡涉及安全健康等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輔助生產、地麵單位均要成立群眾安全監督委員會,主任由所在單位工會主席擔任,成員由各基層工會負責人、安監部門有關人員和群安員(群眾安全監督員)組成。
第二條 凡涉及安全健康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班組均要設置群安員,群安員工作接受群眾安全監督委員會的指導。
第三條 群安員的配置應按照精幹高效、必要合理的原則配置,一般實行兼職,原則上每班配置一名,班組人數較多的(15人以上)可配置兩名。配置一名群安員的班組當群安員休班時,應指定臨時群安員代替安全監督工作,配置兩名群安員的班組要合理安排其休息時間,盡量不出現群安員缺崗現場。
第四條 群安員應由熟悉作業現場、了解安全情況、工作經驗豐富,且責任性強、熱心群眾工作的員工擔任,班(組)長不得兼任群安員。
第五條 群安員由各基層工會聘任,其產生辦法既可由所在班組員工直接推選,也可以由班(組)長提名,班組全體員工集體討論通過確定。
第六條 擔任群安員的員工在其工作安排上,要適當考慮便於其開展安全監督和巡回檢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條 群安員上崗前應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並實行持證上崗,具體工作由工會和安監部門共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