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強化現場的安全管理,增強各級管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充分調動決戰四季度的安全生產積極性,根據《神華寧夏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領導下井帶(跟)班管理辦法》(神寧辦〔2010〕246號)及(白礦發〔2010〕151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礦生產實際特製定《白芨溝煤礦各級領導入井帶班考核規定》。
第一條礦領導、副總工程師帶班不符合要求,按集團公司神寧辦【2010】246號文件處罰規定執行,並取消當日值班費。
第二條 生產科室領導不符合跟班規定的,嚴格按照神寧白礦發【2010】149號文件進行處罰,並取消當日值班費。
第三條 基層生產輔助單位的領導跟班不符合規定的,嚴格按照神寧白礦發【2010】149號文件進行處罰,並取消當日值班費。
第四條礦領導、副總工程師下井帶班班中三次彙報,每少一次罰款100元,帶班記錄不按時填寫、填寫不符合要求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五條 生產科室及基層生產輔助單位的領導,下井帶班班中三次彙報,每少一次罰款100元,帶班記錄不按時填寫、填寫不符合要求的,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六條 調度室每天對所有入井帶班領導的入井時間、行走路線認真統計,並在次日調度晨會上進行通報。
第七條 本規定從2010年10月5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調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