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對環境有影響的拆、改、擴建項目須具備環境影響報告,在送交礦環保辦備份的同時,逐級上報審批。獲得審批結果後方可動工。對不按照規定辦理必要手續的單位,除上級有關部門追究責任、進行罰款自行承擔外,礦另行對單位黨政領導罰款500元/人。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配套設施堅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由上級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後方可正式生產。未經驗收,擅自投產,對單位領導罰款500元/人。上級進行處罰,後果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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