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支持下屬單位,通過科技進步的成果,開展有針對性的環保科研工作。對於科研工作的結果,根據其應用價值的大小,由經營科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上報礦環保領導小組,提出給予一定的獎勵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重視環保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來保證環保工作的質量和管理水平。由礦經營科、培訓中心具體實施,若組織不力,影響培訓計劃的落實,對兩單位各罰款500元;加大環保工作的宣傳報道力度,出現力度不夠、工作不到位等情況,對組宣科、通訊隊罰款500元。
第二十四條 加強與上級政府環保部門、集團公司環保中心、各兄弟部門在環保信息資源的共享和經驗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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