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按照《集團公司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定期開展自查自糾活動。不定期或不開展,對該單位罰款500-1000元。
第二十八條加強環保情況彙報工作,各基層逐級彙報環保的重要事項和新問題。出現情況不及時上報,對有關單位罰款500元/次。
第二十九條 定期組織各單位專職人員進行環保知識培訓,來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條 各單位有責任按經營科要求,提供各類統計報表所需資料,要求及時、準確無誤,晚報、誤報者按10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經濟處罰。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所指定環保協管員要相對穩定,具備一定的工作能力和高度的責任心,以確保環保工作的更好開展。各單位要將指定人員名單報礦經營科,倘若人員變更頻繁,影響正常工作,對單位行政一把手罰款200元。
上一篇:
神寧集團白芨溝煤礦環境監測
下一篇:
神寧集團白芨溝煤礦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