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對熱愛環保事業,並對保護和改善礦區環境方麵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將予以適當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將環境保護考核工作列入礦五型企業創建月度考核,及時兌現。
第三十四條 對破壞環境、造成汙染的單位,根據破壞和汙染程度,追究單位相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由經營科認定後提出處罰意見,報請環保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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