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職業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勞動者職業衛生(健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勞動者享有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的權利,享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利。
第三條 勞動者接受職業衛生(健康)教育,應當視同正常出勤,鼓勵勞動者積極接受職業衛生(健康)教育。
第四條 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首先接受職業衛生(健康)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勞動者職業病防治培訓率達95%以上。
第五條 勞動者應當學習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健康)知識,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六條 職業衛生(健康)教育的內容包括與勞動者相關的職業病,職業衛生防護,女工衛生保健,勞動安全,環境保護,常見傳染病與非傳染病的預防及自我保健等。
第七條 凡有職業危害因素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健康)培訓,對在崗期間的勞動者,應定期進行職業衛生(健康)培訓,用人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年初將職業衛生(健康)培訓計劃報職業病防治辦公室,由聘請有關醫院職業病醫師或各單位職業病防治人員講解,每年1~2次,普及員工衛生(健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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