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保障人身安全,規範入井人員行為,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章 入井應具備的條件
1.根據《礦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礦山企業不得錄入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礦山企業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所以從事井下勞動的必須是男性成年人。
2.入井人員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經檢查不適合井下工作的人員(如聾、瞎、啞、傻、癲、癇、精神分裂症、活動性肺結核等)不準從事井下工作。
3.從事井下工作的人員(包括各種形式的用工),都要進行強製性的崗前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方能上崗。
4.入井人員必須了解本礦井地理位置、生產能力、開拓方式、通風係統,熟知礦井安全管理機構、其主要負責人及緊急求救電話。了解本礦井井下各工作地點的避災路線.
第二章 入井前的準備
1.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嚴禁穿化纖衣服)和膠靴,攜帶礦燈、隨身攜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卡。勞動防護用品穿戴不齊全者,不準下井,嚴禁一人攜帶多台人員定位卡。
2.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草和引火物品,入井前嚴禁喝酒。
3.所有入升人員的井口,要懸掛乘車定員在內的井口安全管理製度的牌板。入井人員要聽從把鉤工的統一指揮;嚴禁超員乘車;嚴禁蹬車、跳車、扒車;入升井人員不得乘坐非乘人車輛。
4.建立健全入井檢身製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並嚴格落實;要在井口值班室建立入井人員管理牌板,入井人員要自覺接受井口檢身人員的檢查。未經檢身或拒絕檢身的人員,一律不得入井。
5.礦井要在井口附近設立礦燈充電室,對礦燈集中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礦類管理製度,每台礦燈都要有標注礦燈編號和職工姓名的礦燈牌,做到專人專燈。
6.礦井嚴格按照批準的通風能力核定指標,根據年度礦井通風設計,供風標準核定當班井下作業人數上限,嚴禁超通風能力入井作業。
第三章 入井後的注意事項
1.入井人員入井後應走人行道,注意來往車輛,若遇電機車必須選擇適宜地點停留,待電機車通過後再繼續行進。不準把工具和材料放在軌道上。
2.入井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技術01manbetx 01manbetx 和各項崗位安全管理規定,聽從指揮,不違章操作,不冒險作業,發生02manbetx.com 或未遂02manbetx.com 應立即上報。
3.要保護好各種安全生產設施、裝置、安全標誌牌和測量標誌。嚴禁擅自動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設備,無證者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4.不得單獨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業,不準單獨一人進入偏僻和危險區。
5.入井人員應掌握爆破時間、地點、警戒範圍,在爆破之前必須撤離危險區。
6.遇到突然停電,應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的地方。
7.工作前應首先敲幫問頂,工作中要隨時檢查,發現頂、幫鬆動或脫落,應立即躲開或站到安全地點進行清理。作業地點出現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時,必須撤出危險區,並及時報告與處理,同時設置警戒和照明標誌.
第四章 外來參觀人員入井管理
1.外來參觀人員必須經公司同意並出具介紹信方可參觀。
2.外來參觀人員持公司開具的介紹信到礦生產指揮中心申請入井,由生產指揮中心安排陪同人員,並將入井人員姓名、入井時間、入井目的記錄在案,並發放臨時人員定位卡。
3.指定陪同人員後,陪同人員帶參觀人員到礦本安辦,先學習入井須知及安全注意事項,了解所參觀區域的巷道布置情況及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學習完畢後,由本安辦開具入井證明。
4.到礦燈房領取礦燈、自救器時,須出示本安辦開具的入井證明,以核對確認無誤後方可發放礦燈、自救器。
5.陪同人員對所陪同的參觀人員入井期間的安全負責,陪同人員必須與所陪同的參觀人員同上同下。
第五章 副井口檢身製度
1.對升井人員的檢查要求:
1.1對升入井人員的檢身工作必須由2人進行,一人專職負責對升井人員及隨身攜帶的物品的檢查,一人專職負責用金屬探測儀檢身;
1.2每一位升井人員必須按規定自覺排隊,自覺卸下礦帽、礦燈、自救器及腰帶上所背的工具;
1.3每一位升井人員的口袋除鑰匙外嚴禁裝其他鐵器,在接受檢查時必須掏出鑰匙,積極配合檢身工檢身;確需工作需要必須攜帶的配件、工具等鐵器,必須用工具包攜帶;
1.4攜帶工具包的人員及時將工具包交給檢身工,每升井上來的人員要自覺排隊,當檢身工檢查第一個人時後麵的人員應做好檢查的準備,及時將鑰匙拿出、飯盒、水壺打開等待檢查;
1.5檢身工在檢查工具包時要對工具包內的所有物件進行翻看,翻看過程中要認真仔細,工具包內的所有口袋都要檢查到位;
1.6檢身工在檢查人員飯盒、水壺時,要將盒蓋打開進行查看;
1.7檢身工在用金屬探測器檢查人員各部位時,如發現金屬探測器有反應,要及時用手摸到人員異常部位進行查看。
2.檢身工對升井人員檢查工作步驟:
2.1要求每一位升井人員將雙臂伸展接受金屬探測儀檢查,檢身工手拿探測儀要從頭到腳進行全麵檢測(重點部位如腰部、小腿部以下、手腕、人員的正麵和背麵),檢身工要隨探隨摸,如發現有異物要及時進行查看。
2.2另一檢身工主要檢查升井人員的工具包、飯盒和水壺等隨身攜帶的物品。
2.3.檢身工對升入井人員檢查要求:
必須搜查入井人員的每一個口袋,同時檢查職工是否有酒後入井現象,發現有攜帶煙草、點火裝置或酒後入井等違規人員要及時通知本安辦進行處理(攜帶電氧焊報告的電氧焊操作工可以攜帶點火裝置)。
2.4.每一位升入井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升、入井檢身製度,積極配合,自覺接受檢身工的檢查,嚴禁不服從檢查,胡攪蠻纏,吵嘴打架等不文明行為的發生。如發現以上情況,將對相關人員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
2.5.檢身工必須認真負責,嚴格執法,敢於同違章違紀等不良行為作鬥爭;對不接受檢身檢查要求的人員嚴禁升、入井,並立即通報本安辦進行處理。
2.6.對不配合檢查的職工、不認真進行檢身的檢身工,一律按照“三違”處理。
第六章 出入井人員清點製度
1.礦燈房要將每位員工的礦燈按照工號進行編號。
2.每位員工持考勤卡到礦燈房領取礦燈、自救器。
3.礦燈房需將每位員工考勤進行登記,然後按員工工號領取礦燈。
4.副井口檢身工做好檢身工作,入井人員經檢身後方可入井。
5.副井口檢身工做好人員入井登記工作。
6.副井口檢身工需將每班下井人數、升井人數進行清點,並將每班出入井人員情況填寫在副井口出入井人員管理牌板上。
7.出入井人員管理牌板上必須寫明人員出入井時間、班次、人數、中途升井人數、井下總人數等。
8.礦燈房每班需將下井人數向生產指揮中心彙報,然後由生產指揮中心對照井下人員定位係統,核對下井人數是否與礦燈房登記下井人數相同,必須做到副井口、礦燈房、生產指揮中心三對口。
9.升井人員必須接受副井口檢身工檢身,然後員工到礦燈房交礦燈、自救器,最後領取考勤卡。
10.礦燈房做好出入井人員登記、統計工作。
第六章 其它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現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1未按規定交考勤牌、礦燈、自救器的入井人員。
1.2未經井口檢身人員檢查的入井人員。
1.3井口檢身人員未按規定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的。
1.4礦燈、自救器發放人員以及考勤人員未按規定對入井人員進行登記,造成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有誤的,或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造成入井人數和升井人數有誤的。
1.5未攜帶人員定位卡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