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及神華集團公司【2010】415號文件有關管理規定要求,加強礦領導現場帶班記錄並將其存檔的管理工作,特製訂本製度。
1.帶班礦領導升井後要及時填寫《堿溝礦領導帶班下井登記卡》,並交到生產指揮中心。登記卡內容包括:下井的時間、經過的路線、發現的隱患及采取的措施、當班未整改完畢的隱患落實單位、落實人、要求整改時限等。
2.領導現場帶班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3.生產指揮中心負責將每班礦領導下井在當班未整改完畢的隱患及時反饋給責任單位整改,並由本安辦負責督促監督落實情況,並將整改情況進行登記。
4.每天由安全副礦長對領導下井帶班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及時按規定進行整改。
5.礦領導帶班記錄必須與礦領導帶班計劃表相符,有特殊情況換班人員,必須在礦領導帶班計劃表備注欄裏注明換班情況。
6.礦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記錄薄、《堿溝礦領導帶班下井登記卡》、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次數彙總表,由生產指揮中心負責日常管理,每月收集一次,裝訂成冊進行存檔,存檔時間不少於1年。
7.礦井負責人下井帶班檔案保存期不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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