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及神華集團公司【2010】415號的文件精神,促進礦領導將下井跟班製度落到實處,特製定本製度。
1.礦領導帶班下井工作情況接受群眾監督,任何人有權對本礦領導的帶班下井情況進行舉報。
2.舉報可用通訊或寫舉報信等方式。舉報電話:6805401。
3.礦在井口設帶班下井舉報箱,並加鎖,舉報箱鑰匙由礦工會專人保管,每月底開箱一次,開箱必須有本安辦人員在場監督。
4.礦對接到的舉報信件(包括手機短信),必須及時調查處理,調查時間不得超過2周。
5.煤礦對舉報信件的調查處理結果,必須在礦公示宣傳欄公示。煤礦對舉報人員身份保密,不得公開其舉報信件及其姓名等
6.群眾對帶班情況舉報屬實的,礦每次獎勵500元。
7.礦必須保護舉報人員的權利,如發現有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礦必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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