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及神華集團公司【2010】415號的文件精神,加強對礦領導下井跟班製度監督檢查力度,特製定本製度。
1.礦長負責對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2.未建立健全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並報公司,對礦長罰款2000元。
3.未建立健全礦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製度並報公司,對礦長罰款2000元。
4.未建立健全礦領導帶班井下檔案管理製度並報公司,對礦長罰款2000元。
5.每月未按時編排、上報礦領導帶班下井計劃表,對礦生產指揮中心主任罰款500元。
6.未按照規定公示礦領導每月帶班下井情況的,對礦生產指揮中心主任罰款500元。
7.帶班礦領導未按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下井登記信息卡的,對帶班礦領導罰款1000元。
8.井下要設專櫃加鎖管理交接班記錄本,因管理不善,造成交接班記錄丟失或損毀,對礦長罰款1000元。
9.帶班礦領導帶班下井弄虛作假(找人代填帶班下井記錄、下井登記、井下交接班記錄、冒名帶班,未與工人同上同下),對帶班礦領導罰款2000元。
10.礦生產指揮中心每月未及時收集、整理、存檔礦領導帶班下井的各項記錄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造成存檔資料丟失或損毀的,對主任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