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各單位負責人、掘進隊項目經理擔任本隊礦壓監測與防治小組組長,各單位主管副隊長擔任副組長,負責具體實施工作。每隊設置4人為日常礦壓監測小組成員,每班必須有兩人兼職進行日常礦壓觀測和對礦壓觀測設備、儀器、儀表的管理維護以及日常礦壓觀測報表的填寫,並由各隊主管隊長負責及時送報,每天必須由總工程師及礦長審批。
8.礦壓監測辦公室的所有人員必須熟悉礦壓觀測業務,負責配合經營辦對觀測人員的業務培訓並要定期向全礦職工宣傳和培訓預防衝擊地壓的有關常識。
9.各區隊兼職觀測人員要求是文化程度較高,理解能力強,經過培訓後對觀測設備儀器的性能、運行能夠基本掌握,並要責任心強,以便於開展礦壓觀測工作。
10.對兼職觀測人員,隊長要合理安排,必須保證每班有一名觀測人員在工作麵工作。兼職人員不能正常上班時,隊長應及時指定有相應能力的其他人員代替工作,確保不影響礦壓觀測工作的順利開展。
11.各單位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安裝儀器、儀表進行日常礦壓觀測。
12.各觀測人員完成當班觀測任務後,將當班礦壓觀測設備運行狀況和測定結果認真詳實填寫報表,當天上午11:00前將前一天的報表審批後送達礦壓防治辦公室。
13.礦壓防治辦公室必須配備專門的設備和儀器,並收集、彙總相關資料進行礦壓03manbetx 預測預報,每周將各采掘工作麵03manbetx 結果、壓力變形曲線預測結果送達相關領導和施工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及時將03manbetx 預測結果送相關領導和施工單位,並嚴格按防治方案預防。
14.發生礦壓顯現情況,礦壓防治辦公室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詳細記錄發生前征兆、發生經過、以及有關數據和破壞情況,並及時製定相應恢複生產的措施。按照對生產的破壞程度和影響時間,將礦壓顯現分為三個等級:煤炮、弱礦壓和強礦壓顯現。其鑒定標準為:“煤炮”是工作麵及兩巷未發生大的破壞,未影響正常安全生產,巷道頂底板、兩幫移近量小於200mm,兩道超前支護基本未造成破壞;“弱礦壓”顯現是工作麵及兩巷有破壞,對安全生產影響時間不超過3小時,巷道頂底板、兩幫移近量大於200mm小於300mm,對安全生產影響時間不超過8小時;“強礦壓”是工作麵及兩巷有較大破壞(兩巷超前支護破壞超過10m),巷道頂底板、兩幫移近量大於300mm,安全生產影響時間超過8小時。
15.各類采掘工程設計中,必須編製礦壓防治專門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16.掘進工作麵臨近大型地質構造帶、采空區或者通過其他應力集中區以及在煤柱附近時,必須製定礦壓防治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17.在工作麵掘進和回采前,地質部門必須首先劃定受開采影響的範圍及界限,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鄰近煤層的采掘順序及保護煤柱的尺寸。
18.采煤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中必須設計合理的參數,實行超前預裂爆破,煤層注水軟化,降低巷道的礦壓顯現程度,防止頂底板集中應力引發衝擊地壓顯現。
19.防治衝擊地壓要求采取寬巷掘進,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護。
20.所有巷道應盡量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兩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於8米,每相距至少300米掘一聯絡巷,聯絡巷應與兩條平行巷道垂直。
21.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兩個采煤工作麵同時回采。兩綜采工作麵上下分層同采時,其前後錯距不得小於200米。兩個工作麵相向掘進時,在相距30米(綜掘50米)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麵,以免引發嚴重衝擊地壓。石門揭穿過程中,必須在放小炮前,實行“邊探邊掘”。礦壓治理辦公室組織人員預測一次礦壓顯現的危險度,確認安全並下發專門通知單後方可允許揭煤。若有衝擊地壓危險,製定相關安全技術措施後方可允許揭煤。
22.停產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麵,恢複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預測礦壓顯現的危險程度,由礦壓治理辦公室得出相應結論並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後方可恢複生產。
23.采掘工作麵的爆破撤人距離不小於300米(位於煤門或石門處)及爆破後進入工作麵不小於30分鍾。
24.當三麵或四麵被采空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集中應力開采、回收煤柱或在煤柱中掘進巷道時,必須在相應作業01manbetx 中製定有關防治礦壓顯現的措施。
25.每月26日前由礦壓防治管理部門出具防治效果評價單,經主管礦長、礦長簽字後報經營辦進行獎罰兌現。
第六章 礦壓防治管理部門及防治實施區隊考核獎罰辦法
26.成立以礦壓治理辦公室、生產辦、本安辦、經營辦、生產指揮中心、綜合辦人員組成的監督考核小組,全麵負責該辦法的監督考核,各單位人員不能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將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對此項工作開展較好的單位,由監督考核小組組織考核,給予一定的勵,具體獎罰如下:
26.1、礦壓監測辦公室組織每月進行一次礦壓觀測評分考核打分,對組織得力的區隊進行獎勵,對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進行處罰。
26.2、一次不按規定時間上報當日觀測數據資料或不及時填寫當日礦壓監測牌板的,罰該單位負責人員100元。
26.3、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安設日常觀測儀器、儀表,每次處罰該單位200元;在發出整改通知後仍不整改的單位將加倍處罰。
26.4、上報數據必須準確、可靠,對虛報單位,每發現一次罰200元。
26.5、對儀器、設備造成人為損壞的每次對該單位處罰2000~5000元。
26.6、對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單位負責人要及時進行調整,確保工作的正常順利開展。
26.7、對此項工作開展不力的單位,每次給予本單位行政隊長及主管隊長200元的處罰。
26.8、每月各單位累計3次不上報數據資料的,將處罰本單位500元。
26.9、 若單位礦壓監測人員有變動時,必須及時報告礦壓監測辦公室,否則按工作開展不力論處。
26.10、年終對全礦各隊從事礦壓觀測的人員中評選兩名工人和一名管理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礦壓監測辦公室。
27.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