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保證安全供電,防止人身觸電,電氣設備在進行檢修、搬遷等作業時,必須遵守停電、驗電、放電、設置遮攔和懸掛標示牌等規定程序,嚴禁帶電作業。
2.凡井下高壓電氣設備的檢修都要使用工作票,並指定專人負責,憑工作票進行工作。
3.工作許可製。井下高壓設備和采區變電所的電氣設備及各硐室內的電氣設備的檢修由礦機運隊提出計劃,經礦生產指揮中心批準後執行。各采區自管的電氣設備,由各采區自行決定,但影響麵較大,涉及地方較多,影響礦井生產的也必須經礦生產指揮中心批準後,方可進行工作。
4.工作監護製。井下電氣設備的檢修,必須有兩人以上進行,其中對現場比較熟悉,經驗豐富的一人作為監護人, 其他可作為操作人。
5.停送電製。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嚴格杜絕本人停電,他人作業或一人停電同時作業的違章行為,做到誰停電誰掛牌誰送電。
6.驗電、放電、接地、掛牌製。
6.1.停電後,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進行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
6.2.當驗明確認無電壓後,在周圍瓦斯濃度小於1%時,用短路接地線先接地,然後將被檢修的設備三相短路。
6.3.在工作前,應將電氣設備的閉鎖裝置鎖好,並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誌牌。
7.工作中防止送電的措施。
7.1.高壓防爆配電裝置停電後,必須把開關拉出,使開關隔離插銷脫離電源。拔出插銷後將專用手把從開關上取下妥善保管,防止有人將隔離插銷誤推入開關。
7.2.可能從幾方麵送電的設備,必須可靠的斷開各方麵電源。
7.3.低壓防爆開關在開蓋進行檢修時,嚴禁解除閉鎖、不合蓋進行送電或進行其他帶電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