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礦井實際及經營管理的需要,特製定此辦法。
2.購置價在1000元以下,功率在7.5kw以下的“低值易耗”的小型設備以及其它的小型設備劃入小型電氣管理範圍。
3.列入“低值易耗”的小型設備主要有二通、三通、四通接線盒,防爆燈、電鈴、打點信號器等。列入“小件設備”範圍內的主要有:7.5kw以下電動機、潛水泵、液力聯軸器、煤電鑽等。
4.小型電氣設備的管理實行供管結合,統一計劃、采購、保管、收發的管理體製。以保證供給適當儲備降低消耗為重點,以經濟責任製為手段。
5.五小電氣要有專人負責檢修,必須符合規定的防爆性能要求的各項技術。小型電器設備實行編號管理,必須做到賬、卡、物、板四對照。出庫、修理、發放手續齊全。
6.檢修後的五小電器需經防爆檢查員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
7.對使用中的五小電器,任何人不準隨意拆卸螺絲、墊片。
8.各區隊使用的五小電器要妥善管理,使用單位實行定額管理,製定小件設備使用定額和儲備定額。並結合實際不斷調整。
不得丟失、損壞,如出現上述現象,經核實給予一次性罰款200元。
9.小型設備的領用:領用單位出具領料單,由單位負責人簽章,經小型電氣設備管理員審核,並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簽字後方可領用。
10.新領用的五小電氣設備,必須進行嚴格檢查後方可投入使用。
11.小型電氣設備領用後,使用單位應做好維護,保養及檢修工作,保持完好狀態。
12.已投入使用的五小電器要定期進行檢查,特別是失爆情況檢查。
13.對井下的損壞或已停止使用的五小電器要及時升井維修,閑置的五小電器應分類保管,不得亂放、亂扔。
14.使用單位在一項工程或采、掘工作麵完成後,應將所使用小電器全部交給機電設備管理辦登記驗收。
15.機電設備管理辦應將其回收的各種小電器及配件,交有關單位進行修複,並驗收入庫重複使用。
16.凡經修複的小電器應按其原價的70%折價,供各單位領用。
17.各區隊使用的小型電器要妥善管理,不得隨意丟失,人為損壞,如出現上述現象,發現一件/次經核實給予一次性經濟罰款200元,並照價賠償。
18.小型電器管理組每15天組織一次檢查,對在用小型電器的防爆、標誌牌、入井證等進行檢查,對各區隊的小型電器台帳和庫存,保管情況核實檢查。對發現問題不及時整改的單位按設備管理辦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