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手工工具應按使用規定進行定期檢查、正確使用、精心維護保養。一項未按要求去做,造成損壞的,處以使用單位200元的罰款,個人50元的罰款。
13.各單位安排無證人員操作特種工具造成損壞的,視損壞程度,按原價的50%-100%賠償外,同時處以使用單位1000元的罰款。
14.因管理或個人保管不當造成工具丟失而影響設備的正常檢修時間,按原價的100%賠償外,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處以100-500的罰款。
15.按使用計劃采購回來的手工工具,計劃單位應及時領取投入使用,否則,對造成資金積壓或領回不用的計劃單位處以500元的罰款。
16.手工工具兼職管理人員應在每月20日前對領用和在用工具進行清點、統計、彙總,做到帳、物對口,並於25日前以表格形式用A4紙打印上報設備辦。否則每延誤一天處以20元的罰款。
17.駐礦供應站應按設備辦簽名的領料單發放工具。否則造成計劃單位無工具使用,在每月績效考核中考核其責任。
18.各單位未按四定期限及時整改問題又無書麵說明,對其責任者處以2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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