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防爆設備入井安裝驗收的管理,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製定如下規定:
1、凡屬礦井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除了符合GB-3836.1-83的通用要求外,還必須分別符合防爆標準,專用標準和其它有關標準的要求。
2、井下防爆設備在安裝前,首先應根據《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完好標準》進行檢查,檢驗合格後,持入井合格證方可入井。
3、入井合格證由設備管理人員、防爆電氣檢查組共同簽字,方可有效,缺任何一方都無權下井安裝使用。
4、對新設備入井安裝前,除執行上述規定外,還必須經礦機電礦長批準後,才能入井安裝。
5、設備入井安裝各種圖紙,技術資料應齊全,有供電審批材料經機電礦長批準後合理組織人員進行安裝、調試。
6、設備安裝完畢後,由主管部門組織安裝、使用,安全監察等單位,成立設備交接驗收組對工作進行評定驗收,進行試運轉並辦理移交手續後,才能投入使用。安裝部門還應將全部圖紙、資料、度驗驗收報告移交設備管理組進行整理,建檔登記保管。
此製度應嚴格執行,如不執行發生的一切後果,由單位領導和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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