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
1.1、為嚴格控製全礦修理費用,完成公司下達的年度指標,特製定本辦法。
1.2、中小修設備礦能維修的原則上不外委,由機運隊或使用單位進行維修,需要外委維修的必須經過主管礦領導審核後由設備辦負責實施。
1.3、本辦法適用於礦屬各區隊(四隊一廠)及施工隊伍。
1.4、維修設備的分類及維修責任範圍界定:
1.4.1外委修理:根據礦的維修技術力量不能夠確保維修質量的設備需要外委修理,主要包括:SEW減速器、機頭鏈輪軸組、潛水泵、40千瓦以上電機、電焊機及液壓支架千斤、立柱、電液閘等,所發生的費用進礦中小修費用。以上設備損壞程度小,使用單位能夠修複所發生的材料配件進使用單位材料費但不進行考核,維修人工費由設備辦按工時定額標準提出意見,由礦每月對維修單位進行考核兌現。
1.4.2正常使用修理:包括刮板機(轉載機)機頭、機尾、各種導向輪、機尾鏈輪組、損壞升井的各種開關、40KW以下的電動機等,由各使用單位承擔完成,所發生的材料配件進使用單位材料費。
上述設備屬於使用單位正常使用的,需要機運隊進行維修,所發生的材料配件進使用單位材料費,維修人工費由設備辦按工時定額標準提出意見,由礦每月對維修單位進行考核兌現。
上述設備屬於使用單位不使用的,需要交礦設備辦統一保管備用的,由設備辦安排原使用單位或機運隊維修,所發生的材料配件進原使用單位材料費但不進行考核,維修人工費由設備辦按工時定額標準提出意見,由礦每月對維修單位進行考核兌現。
其它日常維修還包括皮帶機滾筒、天輪、托繩輪、小絞車、礦車及輪對、乳化液泵、液力偶合器、日常的加工製作的材料配件等由使用單位承擔。
1.4.3外委施工隊自備或租賃礦設備如需在礦修理,需支付定額人工費和配件、材料等費用。
外委施工隊租賃礦設備使用完後必須保證設備完好進行退租,否則設備辦以書麵通知形式,責令限期修理完好退租。如果外委施工隊拖延或不修理,由設備辦安排維修,全部費用由外委施工隊承擔並進行處罰。
1.4.4使用單位無能力修複需機運隊維修的,發生的材料配件按第4條執行,維修人工費由設備辦按工時定額標準提出意見,由礦每月對機運隊進行考核兌現;各單位加工件由機運隊承擔的,使用單位領取材料並承擔費用,人工費由設備辦按工時定額標準提出意見,由礦每月對機運隊進行考核兌現。
1.4.5各維修單位必須明確設備維修負責人,主要負責本區隊設備中小修工作。
2.設備修理程序
2.1、各區隊在用設備需要維修時,由區隊向設備辦提出申請,並將待修設備及時升井,清理幹淨後運送到指定的維修地點。
2.2、設備辦根據待修設備損壞程度進行鑒定,在本礦自行維修時由設備辦向指定維修單位下達維修派工單。
2.3、維修派工單經主管礦領導簽字後交設備維修單位,由維修單位根據維修標準和期限合理安排進行修理。
2.4、設備維修應按照標準檢修工藝和設備完好標準嚴格執行,確保維修質量和維修工期。
2.5、在維修期間,設備辦不定期進行修理跟蹤,及時掌握維修質量和進度。
2.6、設備修複後由設備維修單位向設備辦提出驗收申請,由設備辦組織技術力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進行入庫保存。
2.7、設備的維修材料、配件由設備辦負責儲備,如出現短缺材料、配件,設備維修單位及時提出緊急材料計劃,由設備辦督促物供部門進行供應。
3.獎懲辦法
3.1、各區隊需要修理設備時應及時向設備辦提出申請,並將待修設備升井清理幹淨並運送到指定的地點,不得二次損壞和丟失配件,否則,由責任單位按配件的原值進行賠償;對於設備不清潔設備辦不予驗收,並處以相應的處罰。
3.2、對於區隊提出設備的檢修申請,設備辦及時進行技術鑒定,確認是中小修時,拿出修理方案,在本礦自行維修的指定維修單位,簽發設備維修派工單。
3.3、維修派工單經主管礦領導簽字後交設備維修單位後,設備維修單位根據修理要求合理安排進行維修,沒能按時完成修理任務時,每次將處於1000元的處罰。
3.4、設備辦應確保設備維修材料、配件的儲備,不得影響機運隊維修工作,對設備維修單位報的維修材料計劃不能按時供應的,延誤工期罰款相關部門500元,維修單位沒能及時上報維修材料,對維修單位進行罰款200元。
3.5、設備維修單位進行設備維修應嚴格按照設備維修工藝和完好標準進行工作,確保維修質量,在修複驗收時發現因維修質量而影響設備性能,或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重新返工修理,按沒有按時完成工作進行處罰,返工維修所需一切材料由維修單位負責,影響設備使用造成的停工停產按照礦其他製度進行處罰。
3.6、因機運隊當期維修工作任務重,人員緊缺,為完成設備維修工作臨時調整維修人員、加班加點工作時,根據維修情況給於獎勵。每月工資考核時設備使用單位及職能部門提出獎勵意見。
3.7、設備辦對修複的設備應及時進行驗收、入庫保存,因沒能及時驗收、保存不當而影響設備使用性能時,對設備辦考核500元。
4.附則
4.1、礦設備辦應對本辦法的執行進行監督管理,各單位在設備修理過程中出現的情況應及時和設備辦進行聯係,出現問題,及時解決。
4.2、在具體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各單位應隨時和設備辦協商解決,本辦法最終解釋權為堿溝煤礦。
4.3、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