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扇臨時停電停風在 8 小時以下時,要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局扇排瓦斯時,本班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 30 分鍾時,由瓦斯檢查工進 行排放;
2)停風時間在 30 分鍾至 1 小時或雖未超過 30 分鍾,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 濃度超過 2%時,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放炮員彙報通風調度站,由值班長提出口 頭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
3)停風時間在 1 小時至 3 小時且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達到 3%-5%時,由 瓦斯檢查工或專職放炮員彙報通風調度站,由通風工長負責排放瓦斯。
4)停風時間在 1 小時至 3 小時且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達到 5%以上時,由 瓦斯檢查工或專職放炮員彙報通風調度站,由通風部當日副值班長負責排放瓦 斯。
5)停風時間在 3 小時至 8 小時且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 5%時,由瓦斯 檢查工或專職放炮員彙報通風調度站,由通風部當日正值班長負責排放瓦斯。
2、局部積存瓦斯時,由瓦檢員或放炮員彙報通風調度站,通風部當日值班 長提出口頭排放瓦斯措施,隊指定專人進行排放。
3、排放瓦斯措施的主要內容必須包括以下內容:a、排瓦斯負責人及組織 人員;b、排瓦斯的設置警戒範圍,斷電範圍及負責人員;撤人的負責人員;c、 調控排放瓦斯風量的方法;d、排放瓦斯的濃度規定。
4、 停風時間超過 8 小時, 排除瓦斯由通風部部長或部長助理提出口頭措施, 指定隊長、工長進行排放。
5、排放停工密閉區的瓦斯時(不包括聯通已采區的),由通風部提出書麵 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由通風部部領導現場指揮進行排放。
6、排放密閉的尾巷瓦斯、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 處的瓦斯時,由礦提出書麵措施,經礦總工 審查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 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進行排放。
7、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區域或被排放瓦斯切斷安全出口 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所有電源,(除本質安全型監測設施 外),並設警戒。
8、排放已密閉區,瓦斯尾巷,聯通已采區,火區(上述巷道內無風筒)的 瓦斯時,要由外向裏,逐節接風筒,嚴格控製風量,風筒口往外巷道內瓦斯濃 度嚴禁超過 2%, 全負壓通風地點嚴禁超過 1.5%, 進入采區回風或總回風混合後, 瓦斯濃度分別不超過 1%和 0.75%。
9、 排放臨時停工區 (巷道內有風筒) 的瓦斯時。采取逐步排放瓦斯方法,掌握排出的瓦斯濃度。
10、排瓦斯時,由瓦斯檢查工負責檢查風電閉鎖的開關是否在零位,檢查 無問題後,方可準備進行排放瓦斯。
11、排瓦斯時,要嚴格執行“三人聯鎖排瓦斯製度”;即:
1)、瓦檢員持“警戒牌”,生產班組長持“排瓦斯命令牌”,安全員持“排瓦斯 牌”。
2)、排瓦斯前,瓦檢工在作好放排瓦斯準備工作(檢查風電閉鎖盲巷口瓦 斯情況、風筒情況、排瓦斯三通情況),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 將瓦斯流經區域巷道人員撤到進風巷,停掉瓦斯流經區域內一切電源,一切工 作就緒後,班組長將“排瓦斯命令牌”交給安全員, 安全員負責檢查以上各項工作 就緒後,將“排瓦斯牌”交給瓦檢員,表示允許排瓦斯,瓦檢員拿到牌後,啟動風 機進行瓦斯排放。 此時,瓦檢員持有“排瓦斯牌”、班組長持有“警戒牌”,安全員持有“排瓦斯 命令牌”。
3)、瓦斯排放完畢後,由瓦檢員、安全員同時進入工作麵檢查通風瓦斯、 風筒情況,各地點瓦斯濃度降至規定值以下後,排瓦斯方告結束,逆序換回各 自的牌,撤除警戒,方可恢複生產。
12、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 第一台局扇開始排放,隻有當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瓦 斯降到 0.5%以下時下一台局扇方準送電,排放時掌握瓦斯濃度排出。
13、一個采區嚴禁兩台局扇同時排放瓦斯。
14、排放瓦斯時嚴禁一風吹。排放正副巷瓦斯時,必須堅持先排正巷後排 副巷原則。
15、在任何地點排放瓦斯從排放到結束,必須向通風調度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