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礦瓦斯管理,保證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對我礦相關人員配備了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為了確保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能正確地使用,特製定如下管理規定,相關單位及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一、佩帶人員範圍: (1)礦跟班領導。 (2)所有井下工程技術人員。 (3)井下所有采、掘、開隊長、班長。 (4)井下所有采、掘、開的電工。 (5)采掘隊司機。 (6)井下電機車司機。
二、管理規定:
1、凡上述需配備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人員在下井前,到礦燈房登記領取便攜儀。
2、上述人員下井工作,必須按照規定佩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由本安辦安監人員和礦領導負責監督檢查。
3、佩帶儀器的人員當班升井後,必須將儀器交回礦燈房進行充電、維修,任何人不得個人保存。
4、發放的儀器必須保證完好合格。
5、儀器使用人員下井後,要愛護好自己的儀器,要隨身攜帶,不準亂扔亂放,要避免受強烈衝撞、擠壓,使用中應防止水液侵入儀器中。儀器 使用人員不愛護儀器,造成儀器損壞、進水、破裂、丟失零部件等,處罰200 元;丟失儀器者,按價賠償。
6、 任何人嚴禁在井下打開儀器的外殼, 嚴禁隨便拆開儀器。
7、儀器要定期進行維修、標校,並做好相關記錄。
8、佩帶儀器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煤礦安全01manbetx 》,並掌握井下各作 業地點的瓦斯濃度界限規定;瓦斯濃度超限時,要采取相應措施並立即彙報礦生產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