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搞好我礦的安全監測工作,充分發揮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作用,確保安全監控係統穩定、可靠、準確、有效的運行。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1.1生產指揮中心全麵負責礦井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正常運轉、日常維護。
1.2生產指揮中心必須遵照《01manbetx 》第三章(通風安全監控)、《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及礦井生產的實際需要,按照生產技術裝備辦公室下發的通知單,完成礦井監測係統的設計、設備的安裝、調試工作,保證監測設施可靠地投入運行。
1.3值班監測工對監測監控係統運行情況要隨時掌握,發現設備故障要及時處理解決;發現氣體異常按照礦井應急救援預案處理。並認真填寫好記錄。
1.4監測工必須每天對井下各工作麵監測監控設備進行巡檢,檢查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進入工作麵必須佩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工作麵甲烷傳感器進行實際對照。發現誤差超出規定範圍時,必須按照《01manbetx 》規定處理。設備出現故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
1.5采用催化燃燒原理的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甲烷檢測報警礦燈等,每隔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校一次。每隔10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並做好記錄。
井下各采掘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及斷電範圍設置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掘進工作麵: 甲烷濃度≥1.0%時報警;≥1.40%斷電;<1.0%複電。
斷電範圍: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2.掘進工作麵回風口: 甲烷濃度≥1.0%時報警、斷電;<1.0%複電。
斷電範圍: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3.采煤工作麵:甲烷濃度≥1.0%時報警;≥1.40%斷電;<1.0%複電。
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4.采煤工作麵回風口: 甲烷濃度≥1.0%時報警、斷電;<1.0%複電。
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5.采煤工作麵上隅角: 甲烷濃度≥1.0%時報警;≥1.40%斷電;<1.40%複電。
斷電範圍: 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6.其他傳感器的設置按《01manbetx 》執行。
7.斷電測試必須嚴格按照《甲烷超限斷電測試工作單》執行。
1.6按照《01manbetx 》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安設的甲烷傳感器離工作麵迎頭距離不大於5m。由施工單位帶班領導或班組長負責前移。回風安設的甲烷傳感器距回風口10-15 m。並負責維護好瓦斯傳感器。線路按規定懸掛好。
工作麵放炮時要將傳感器後移到安全位置,放炮後必須將傳感器移放回正確位置。
甲烷傳感器必須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風筒另一側)、頂板完好、無淋水的地方。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
1.7按照《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采煤工作麵安設的甲烷傳感器離工作麵煤壁距離不大於10m,工作麵上隅角甲烷傳感器安設在後部刮板機機頭附近上方,回風安設的甲烷傳感器距回風口10-15 m。由采區帶班領導或班組長負責傳感器的移動和懸掛,並維護好傳感器,不得損壞。監測人員定期巡檢,及時撤回多餘的電纜。甲烷傳感器必須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線路按規定懸掛好。
按照《規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采掘工作麵的回風側安設的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溫度傳感器等,監測人員加強維修、巡查工作,保證儀器靈敏可靠。
1.8工作麵在作業時,使用灑水或噴霧裝置時,必須要避開傳感器探頭,嚴禁向傳感器直接灑水或噴霧,發現一次對第一責任人進行處罰;對元件造成損壞依照原價進行賠償;對傳感器的誤差造成的後果負責。
1.9需要安設甲烷傳感器和斷電儀的工作場所,施工單位必須將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在開工前7天送到生產指揮中心,監測人員根據其設計要求及時安設好甲烷傳感器和斷電儀。設備未完成前不準開工。
安裝安全監控設備斷電裝置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供斷電條件,接通井下電源,監測人員必須在現場。斷電裝置安裝完畢後,使用單位不得隨意改動或停用,一經發現按責任02manbetx.com 03manbetx ,重大安全隱患處理。
工作麵完工前一天通知生產指揮中心,監測人員接通知後及時撤回裝置和設備。因施工單位未通知到或監測人員接通知後未及時撤回,監測裝置損壞、丟失,按原值處罰責任單位責任人。如安設不及時影響施工的,處罰監測責任人。
1.10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礦長審批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1.11按照《規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生產指揮中心監控隊應按規定對礦井主要風門和對采煤麵通風有直接影響的風門進行遙訊監測。安裝風門時通風隊應在牆壁上留出電纜孔,以便安裝風門傳感器。風門撤除或調整時,應及時通知監控隊,作出相應調整。否則造成損失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給予處罰。
1.12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
1.13按照《規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礦井總回風及主要區域回風巷安設的風速傳感器,監測人員定期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14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
1.15監測機構要按規定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1.15.1安全測控儀器台帳;
1.15.2安全測控儀器故障登記表;
1.15.3檢修記錄;
1.15.4巡檢記錄;
1.15.5傳感器調校記錄;
1.15.6中心站運行日誌;
1.15.7安全測控日報;
1.15.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1.15.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15.10安全測控儀器使用情況月報等。
1.16.1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圖(圖上標明幹線、傳感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位置等);
1.16.2安全監控係統設備布置圖(圖上標明安全監控係統設備種類、型號、技術參數、連線方式等);
1.16.3中心站係統圖(圖上標明中心站設備及連接情況等);
1.16.4斷電控製接線圖(斷電區域控製圖);(圖上標明斷電器位置、接線、斷電範圍、供電電纜等);
1.16.5地麵安全監控係統圖(圖上標明地麵安全監控係統設備的種類、安裝位置、連接關係等);
1.16.6中心站網絡拓撲圖
為充分發揮監控係統的網絡化功能,促進礦井的信息化建設,除監控網絡必須反映的圖表外,網絡中還應共享以下圖紙資料,分別由相關單位負責繪製、補充、完善和修正。
A、礦井通風係統總圖及子圖(通風隊)
B、排水係統圖(機運隊)
C、井下、井上供電係統圖(設備科)
D、工作麵供電係統圖(設備科)
E、井下避災路線圖(生產科)
F、監測係統設備布置圖(生產指揮中心)
G、井下通訊係統圖 (生產指揮中心)
H、采掘工程進度圖(生產科)
上述圖紙由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按規定繪製,定期更新,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通過生產指揮中心網絡管理員輸入網絡,各單位自行保存底稿,有補充和修改時,修改版同樣按以上程序進入網絡。
1.17礦井安全監測係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每天報礦長、總工審批,並且有簽字。
1.18礦井監測、監控係統的監測數據準確,監控係統運行可靠,監測係統必須24小時正常監測,並能夠在生產指揮中心及監測中心機房分別監視;各類開、停傳感器安裝符合出廠規定,定期進行標校;防爆設備不失爆,整潔、衛生。
1.19對井下各種安全監測設施使用單位要自覺愛護,負責使用和監護,如發現有故意損壞監測設施的行為,將按“三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1.20考核與獎勵:每季度由生產技術辦公室、生產指揮中心依照本辦法組織有關業務科室對安全監測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對組織實施好的單位進行適當的獎勵。對存在問題的單位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進行相應的處罰。
2.處罰辦法
2.1井下監控線路和裝備遭損壞或丟失,對使用單位或個人給予以下罰款:
2.1.1:井下線路被損壞,主控電纜300元/處,支線電纜200元/處。
2.1.2:井下監控設備和傳感器被損壞,由責任人或單位負責維修費用(包括材料費、維修人工費),如果丟失或造成設備報廢,由責任人或單位照價賠償,並追加罰款200元。
要求處罰必須按責任大小落實到人,罰款至300元以上時,單位主要領導承擔30%。
2.1.3:未經監控管理人員同意,擅自拆除、停用、更改安全監控設備或拆除、停用、更改安全監控係統相關設備,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並進礦“三違”學習班學習。造成設備故障和損壞的追加處罰。
2.2未認真執行監控管理人員提出的整改,或不能如期整改,每項處100元罰款。
2.3隨著采掘工作麵的推進未及時移設傳感器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傳感器的懸掛必須符合01manbetx 標準,否則對使用單位每次處罰100元。
2.4井下停電2小時以上時,變電所值班人員必須通知安全監控管理人員,送電後要及時恢複安全監控電源。否則,每次罰款100元,造成備用電源P4000失效或報廢,每個P4000處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並追加200元罰款。
2.5各使用單位未規範使用安全監控設備而造成通訊失敗的,罰款100元/次。
2.6監控人員未按規定巡檢的,罰款100元/次。
2.7監控人員未及時趕到現場處理故障的,罰款100元/次。對造成的後果負責。
2.8監控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內進行甲烷傳感器調校和甲烷超限斷電測試的一次罰款500元(特殊情況除外)。
2.9中心站值班人員未及時打印安全監控係統監測日報表的一次罰款50元。
2.10調度員從監控屏幕發現井下異常,不及時彙報和處理,不做詳細記錄,每次罰款100元,由此造成不良後果的追加處罰。
2.11監控室發現非工作人員隨意進入,每人次罰款50元。
2.12監控數據未及時備份,每次罰款100元。人為造成數據丟失的罰款500元。
2.13造成監控網絡故障或癱瘓,處單位500~2000元罰款,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同時追究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
2.14隨意修改終端設計和程序,每次罰款500元,造成係統故障,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同時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
2.15地麵中心站和調度監控室停電超過2小時,機電部門未提前通知生產指揮中心,或調度值班人員未及時通知網絡監控管理人員而造成係統數據丟失或係統癱瘓,處罰單位或個人100~500元。
2.16各單位規定上報顯示圖表必須及時更新後報生產指揮中心,管理人員對演示圖表進行監控顯示更新,未及時上報的罰款100元/次。
2.17本製度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錯誤或不妥之處,有待於在實際過程中不斷改進和完善。
2.18本製度的解釋權歸生產指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