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防治水條例》、《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及神新公司各礦水害的具體情況製定本管理製度。
1.基本規定
1.1.礦井防治水害是安全生產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由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領導,公司總工程師主管,地測中心是業務管理部門,各駐礦地測站負責具體技術管理。有關部門配合時,要從人力、物力、資金上給予保證。
煤礦是防治水、防洪、探放水、防排水的主體,礦長為第一責任者,礦總工程師主管並負責各項責任措施的落實。
公司和礦每年二月底前應分別成立本年度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電)領導小組。
根據實際情況及防治水中長期規劃,公司每年安排一定的防治水工程維修費,以保證現有的防治水工程正常發揮作用,並新建急需的防治水工程。
1.2.水害是煤礦五大自然災害之一,公司各礦區水文地質條件屬中等至複雜,由於老礦區小窯星羅棋布,到處都是采空區,加之急傾斜煤層的采空區極易溝通地麵,新建礦井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因此對水害隱患必須高度重視。要經常調查礦井充水條件的變化情況並掌握水文動態,解決出現的問題。
1.3.對直接威脅礦井安全生產的水患,必須采取防治措施。地測站負責設計,礦總工程師審查,礦長批準,報公司地測中心初審,公司總工程師組織複審批準後實施。
2.地表防治水
2.1.每年春季融雪、夏季降雨發洪期到來之前,由公司、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防治水檢查。對河床、排洪渠、防洪設施、地表防治水工程進行全麵的檢查,重點是各截流明渠、暗硐是否暢通,截流排水設備是否完好等,發現問題立即研究解決。
2.2.駐礦地測站負責防治水工作的人員,要經常巡視塌陷區、河床、渠道、排水溝,了解這些地方的積水情況和暢通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報告,由礦總工程師責成有關單位處理。
2.3.駐礦地測站必須經常搜集、調查、核對井田內正在生產的小煤窯和廢棄老窯情況,並在礦圖上標出井口位置、開采範圍、開采深度、開采方法、開采年限、積水情況等,發現威脅安全生產的水患情況,立即報告礦總工程師或生產指揮中心,以便采取預防措施。
2.4.禁止在山洪、河流可能衝刷到的地方堆放矸石、爐渣、垃圾等雜物,以免洪水堵塞河道、水渠,造成水害。
2.5.礦方負責已有防治水工程及排水係統的保護、維修、清淤疏通工作。
2.6.通風滅火部門,在地表打鑽灌漿滅火時,一定要保證供水管道不漏水、不跑水,以免流水進入附近塌陷坑形成水患,對孔位、注入的漿量、水量,必須做詳細記錄並上圖。可能形成透水潰漿威脅時,立即報告礦總工程師和生產指揮中心。
2.7.消耗抽水、打鑽用水和灌漿用水均應安裝水表以計算水量。要做圖03manbetx 供水和用水量的平衡,檢測意外跑水及其去向。
3.井下防治水
3.1.駐礦地測站要經常深入井下,了解礦井水文地質情況,掌握湧水動態,查清可能存有積水的老空區、廢巷的分布情況,結合采掘工作麵安排,製定出當年井下防治水工作計劃,指導全年的防治水工作。
3.2.受水威脅的地段,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巷道掘進前,必須查清水文地質條件、綜合水文地質資料,全麵03manbetx 水害因素,寫出水文地質情況03manbetx 報告,並提出防範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並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進行掘進工作。
3.3.對小窯、老空區、充水導水斷層、強含水層、積存大量的水或稀泥的灌漿區必須確定探水警戒線,並準確地測繪到采掘工程平麵圖上,開拓掘進工程到達警戒線時,必須超前探水。探放水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地測站及生產技術部門有關人員編製設計。設計中要規定探水起點至積水區實際邊界的距離、鑽孔的數量、方向、角度、深度、孔徑及施工中的安全措施,並經礦總工程師審查,礦長批準後執行。
3.4.在安裝探水鑽機前,必須做好下列工作:
3.4.1加強鑽孔附近的巷道支護,背好幫頂,在工作麵迎頭打好堅固的立柱和檔板
3.4.2清理巷道浮煤,挖出排水溝。
3.4.3在打鑽地點或附近安設電話。
3.4.4由地測人員與探放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共同定孔位、角度。
3.4.5在打鑽過程中發現煤岩鬆軟、片幫、來壓或鑽眼中水壓水量突然增大、頂鑽等異常時,必須立即停止打鑽,但不得撥出鑽杆,要立即報告礦總工程師和生產指揮中心,並派人監測水情。如果發現情況危急時,必須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脅的人員,然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4.6礦井井下排水設施和主要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3.4.6.1水泵:必須有工作、備用、檢修三套水泵。水泵的能力應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的正常湧水量。工作和備用水泵的總能力,應能在20小時內排出礦井24小時內最大湧水量。
3.4.6.2水管:必須有工作和備用兩套水管,其能力應與水泵排水能力相一致。
3.4.6.3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適應,並能同時開動工作和備用水泵。
3.4.6.4主要泵房至少有兩個出口,一個通井筒,一個通井底車場。
3.4.6.5主要水倉必須有主倉和副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
3.4.6.6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一般按能容納8小時的正常湧水量設計。經過截流的礦井,其正常湧水量是井下排水量與截流工程排水量之和。
4.特殊情況下的防治水
4.1.春季融雪和夏季發生較大的降雨時,礦三防(防洪、防雷電、防排水)領導小組要24小時不間斷值班,並委派專人在河道、渠溝、工業廣場及其他可能發生水害的場所巡視,隨時向防洪值班室報告水情和汛情。一旦發生險情應立即組織抗洪搶險,保證礦井的安全。
4.2.各礦在汛期到來之前,必須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洪物資,如麻袋、沙土、工具等。
4.3.有積水的老空區、井田邊界、河床兩側,必須按規範要求留設防水煤柱。礦方負責保護各類防水煤柱不遭破壞。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河床煤柱上挖土取石,掘洞采煤,違者按國家有關法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