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護隻供休息休假的權利,規範我礦正常的工作秩序,調動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公司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製定本辦法。
1.本辦法適用於堿溝煤礦所屬的各單位在冊在崗人員。
2.年休假:凡簽訂一年期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2.1職工連續工作時間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2職工工作時間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2.3職工工作時間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3.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3.1職工工作時間不滿10年的,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2職工工作時間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3職工工作時間已滿20年的,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4當年累計曠工3天以上的。
3.5當年療養時間累計超過25天的。
3.6當年待崗時間累計超過30天的。
3.7脫產參加一年以上各類學習的。
3.8職工當年已享受年休假的,又有以上七款情形之一的,次年不享受年休假。
4.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職工帶薪年休假工作,要在當前人員相對較緊的情況下,抓好工時利用和工作效率上多想辦法,能夠多安排一些職工休假。年休假方式可以在當年采取分段安排、集中安排或部分安排,職工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或安排時間不妥的,也可以延期到下一年度的春節。
5.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按照公司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6.休假申報程序:職工要求年休假,必須到區隊填寫《堿溝煤礦職工帶薪年休假申報表》,由區隊批準後,到礦經營辦辦理審批手續。副科級以上領導暫不安排年休假,特殊情況確需休假的必須由礦長進行審批。
7.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