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切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職工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項防護措施,按照工種需要配備,不能視為福利。
二、各部門根據工種的發放標準開具領料單,經經營辦批準後,統一到供應站領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更換必須由職工本人簽字。
四、不同工種的實際勞動條件與工作環境是發放勞動防護用品的唯一根據。
五、我礦要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神新公司《神華新疆公司生產礦井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嚴格執行。各級領導不得隨意亂批勞動防護用品。除非遇有特殊情況,否則不能擅自擴大和縮小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和標準,對超出規定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發放部門有權拒發。
六、多工種混合作業職工,按其從事的主要工種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七、調換工種的,原工種所發勞動防護用品與新工種勞動防護相同或可以代的,應繼續使用,並由經營辦按新工種的發放標準計算使用時間,未享受的勞動防護用品按新工種標準發放。
八、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期限內,因非個人原因受到損壞或丟失的,由領用單位的職工本人申請說明原因,經領導批準後計發,使用期限可重新計算;因個人原因損壞或丟失的由本人負責,由個人付款購買所需勞動防護用品,一律不準提前領取下一個周期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各單位教育員工,按照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使職工做到三會,會檢查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十、員工在作業過程中,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十一、對職工配戴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齊全、正確由安全管理辦公室安全員每天進行現場檢查,如果配戴不齊全,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進行50元的罰款,對查出有較大問題的及時向有關單位反應,並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