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製訂本職業危害申報製度;
1.2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製度。
2 申報
2.1新項目立項前,項目負責主管科室申報建設項目的同時,申報建設項目工程預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逐級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進行職業危害評價。
2.2專職安全員每年向公司安全處申報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每三年申報一次職業危害現狀評價申請報告。
2.3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或察覺有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釋放、泄漏時,第一時間必須上報主管領導,書麵申請上級部門檢測,檢測後,方可繼續生產。
2.4 礦職業危害申報後,因采用的技術、工藝、材料等的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進行變更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