堿溝煤礦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
第六條 礦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 礦主要負責人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02manbetx.com 防範、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02manbetx.com 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四)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管理經驗;
(六)典型02manbetx.com 和應急救援案例03manbetx ;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八條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危害防治技術等知識;
(三)傷亡02manbetx.com 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四)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製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五)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治管理經驗;
(七)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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