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為保障職工的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製訂本職責製度。
1.2在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製度。
2 告知製度
職業危害告知製度要求存在職業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每三年至少一次進行職業危害現狀評價,檢測、評價結果應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從業人員公布。
2.1礦通風隊定期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應當存入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檔案,向從業人員公布,並向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2礦對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區域、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2.3生產現場所用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等材料的,材料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貯存場所應當設置危險物品標識。
2.4生產辦、安全辦協助經營辦公室根據危險源辨識方法,應將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
等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2.5因未如實告知從業人員的,從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用人單位不得以從業人員拒絕作業而解除或終止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2.6經營辦將上級部門檢測的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書一式二份(存檔一份),按時發放到各區隊班組。
3 本辦法解釋權歸職業危害工作防治領導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