堿溝煤礦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製度
職業衛生檔案與健康監護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
一、礦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二、礦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三、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四、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五、衛生行政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查閱或者複製與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的資料和采集樣品。
六、職業病診斷、鑒定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
七、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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