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單位人員必須經公司同意並出具介紹信方可到礦入井。
2.外單位人員持公司開具的的介紹信到礦生產指揮中心申請入井,由生產指揮中心安排陪同人員,並將入井人員姓名、入井時間、入井目的記錄在案。
3.指定陪同人員後,陪同人員帶外單位入井人員至礦安全部門,先學習入井須知及安全注意事項,了解所到達區域的巷道布置及所要注意的安全事項,學習完畢後,由安全部門開具入井證明。
4.到礦燈房領取礦燈、自救器時,須出示安全部門開具的入井證明,經核對確認無誤後方可發礦燈、自救器。
5.陪同人員對所陪同的外單位入井人員的入井期間的安全負責,陪同人員必須與所陪同的外單位入井人員同上同下。
6.公司內部各礦井相互參觀學習必須按照以上第二條至第五條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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