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煤炭裝車運輸儲存煤質管理基本要求
12.1、裝車、運輸、儲存各環節應製定防火和防煤炭高溫的具體措施。煤炭卸車到儲煤場時,煤炭溫度≥40℃時,不允許卸車,應另行處理;在儲煤場內,煤炭溫度≥40℃時,不允許裝車,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12.2、煤炭儲存原則上要按照煤種單獨堆放,正常情況下堆存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並定期測溫,做好測溫記錄,煤炭溫度≥40℃時,必須及時采取措施處理。
12.3、裝運煤炭應遵守“先進先出”的原則。
12.4、裝車、運輸、儲存各環節要建立健全煤炭來源、數量、質量的煤質記錄。
12.5、嚴格按照運銷公司調度下達的煤種、流向和要求的煤質指標進行裝車。
13.裝車站煤質管理
13.1、加強初檢和煤場管理,禁止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煤進入煤場。
13.2、配備測溫裝置,每月對煤場(煤倉)存煤測溫三次,並做好記錄。
13.3、加強火車車廂雜物清掃工作,車底雜物清除幹淨驗收後方可裝車。
13.4、做好火車裝載加固工作,加強對大門、小門、銷子等的檢查、檢修和加固。
13.5、嚴格按核定的裝車時間裝車。
13.6、嚴禁將高溫煤或雜物裝入車皮中。
14.采樣、製樣管理
14.2、必須按照“科學、公正、準確、及時”的質量方針開展采製工作。
14.3、礦上負責定期對煤層煤樣、生產大樣、生產檢查煤樣的采取和製備,根據銷售部門的要求對煤質進行預測預報。
14.4、采樣、製樣人員要經過專業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