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炮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放炮員01manbetx 。炸藥袋,雷管箱放炮員必須配齊,雷管箱必須上鎖,炸藥和雷管必須分裝分運,放炮器鑰匙必須隨身攜帶,不得轉借他人。
2.運送爆破材料和封泥裝藥可由兼職的放炮員助手進行,雷管和炸藥由兩人運送
3.放炮員的工作順序:
準備(領取工具和爆破材料——運送爆破材料——存放爆破材料——裝配引藥)——檢查處理——放炮操作(裝藥——設警戒——聯線——放炮——炮後檢驗——撤警戒)——收尾工作
4.放炮作業必須實行“三人連鎖放炮”,即班組長、瓦檢員、放炮員。
4.1裝配引藥:
4.1.1.隻準由放炮員裝配引藥,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4.1.2.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巷道內裝配引藥。
4.1.3.從成束雷管中抽出單個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和管體腳線。
4.1.4.裝好的引藥要立刻整齊擺放在容器內,點清數量,不得遺失,不準隨地亂放。
檢查處理:
4.1.4.1.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4.1.4.2.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4.1.4.3.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煤塵堆積飛揚
4.1.4.4.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4.1.4.5.工作麵風量不足。
4.1.4.6.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
4.1.4.7.基本支護和特種支護不齊全,支護有損壞未處理。
4.1.4.8.發現瞎炮未處理。
4.2裝藥:
4.2.1.用掏勺將炮眼內的煤粉清理幹淨。
4.2.2.用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不得強力衝擊,但要使藥卷間密實接觸。
4.2.3.填炮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輕輕搗實。眼孔填夠炮泥後,要將腳線扭結,並盤在眼口。
4.2.4.封泥材料使用黃土。
4.2.5.炮眼封泥應用水泡泥,水泡泥外剩餘的炮眼應用粘土炮泥封實。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按如下規定:
4.2.5.1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開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4.2.5.2炮眼深度在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1/2。
4.2.5.3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4.3設警戒:
4.3.1.放炮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處應設置警戒牌,掛杆或繩等標誌。
檢查處理
在聯線和放炮前,放炮員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對放炮的地點進行第二次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進行聯線放炮:
4.3.2.1.放炮地點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4.3.2.2.放炮母線不足50m:
4.3.2.3.應該遮蓋維護好的設備未進行掩蓋和維護。
4.3.2.4.沒按規定用水炮泥或者封泥長度不足:
4.3.2.5.分段放炮時,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4.4聯線:
4.4.1.要按照作業01manbetx 規定的放炮順序和聯線方法聯線放炮。
4.4.2.嚴格執行誰聯線誰放炮,即放炮母線聯電雷管腳線及檢查線路和通電都必須由放炮員本人操作。
4.4.3.工作麵布置的單排眼、雙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聯線都采用大串聯法,最後剩下的兩條腳線在未和母線聯結前要扭結成短路。母線未和腳線聯結前,兩端必須扭結成短路。
4.4.4.母線與腳線聯結後,再沿路檢查母線。放炮員應最後退出放炮地點。
4.5放炮:
4.5.1.母線與電雷管腳線聯結後,放炮員大聲喊叫“要放炮啦”。
4.5.2.放炮員沿路檢查路線,第二次喊叫“快放炮啦”。
4.5.3.到達放炮的警戒地點後,將母線聯結在放炮器的接線端並擰緊,這時第三次吹口哨並大聲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後,用鑰匙將開關擰到充電位置,待氖燈閃亮穩定,將開關鑰匙擰到原來放電位置起爆。
4.5.4.放炮後,首先取下放炮器鑰匙,然後將母線從放炮器上摘下並打結成短路。
4.6炮後檢查:
4.6.1.放炮員會同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進行放炮後的檢查工作。
4.6.2.通電後若沒有爆炸,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5分鍾、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至少15分鍾後,放炮員方可沿線路檢查不爆的原因。
4.6.3.在確屬由聯線不良造成不爆時,可以重新聯線放炮。
4.6.4.若確屬瞎炮,應按以下辦法處理。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4.6.4.1在距瞎炮至少0.3m處另打開同瞎炮眼平等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
4.6.4.2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引餘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4.6.4.3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4.6.4.4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放炮完畢,若遇特殊情況無法當班放完時,必須在現場向下班放炮員交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