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強化礦井支護材料用品的質量管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減少材料損耗浪費,降低支護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特製定本製度。
1.根據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安監政法字﹝2001﹞108號“關於發布《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和《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有關規定,所有支護材料用品執行使用前的質量驗收製度。配件廠製造、加工、修理的支護產品,同時執行內部質量認可製度。
2.配件廠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技術政策,產品質量符合有關要求。已實行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安全標誌並按期進行換證。由部(委)、煤管局和上級其它部門發放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配件廠還必須按規定的時限和程序進行許可證的申請領證和換證工作。
3.進一步建立健全支護材料用品的質量管理體製。
⑴供應部負責檢查進貨產品的合格證、生產許可證及對產品質量把關;
⑵企管部和質標辦負責支護材料進貨、驗貨、入井質量把關;
⑶企管部成本辦負責對進礦支護產品的質量驗收把關,並檢查產品合格證;
⑷生產技術部負責井下支護材料用品的技術質量管理;
⑸各製造加工和修理單位對其產品質量負責,並出具產品合格證;
⑹各使用單位對使用過程的質量管理監督,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
4.支護材料用品質量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
5.由配件廠負責錨索、錨杆、W鋼帶、拱形托板、W托板、U型鋼、鐵墊片、鋼筋鋼帶、鋼筋網等井下支護材料的加工。
6.配件廠負責對加工支護材料所需原材料的質量進行進廠把關,訂購支護原材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有行業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有煤炭技術權威部門指定檢驗單位的檢驗合格證,有生產單位的產品合格證以及按要求取得的安全標誌。否則,不得購進。
7.配件廠加工好支護材料後,必須經質檢員檢驗合格簽署出庫合格證後才能出庫,對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支護材料嚴禁出庫。
8.企管部成本辦驗收時必須檢查支護材料是否有質量合格證,並對材料質量進行把關驗收,對沒有質量合格證的支護材料嚴禁接收。
9.施工隊組材料員根據審批後的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要求,提交支護材料使用清單,報生產技術部審批後交經營調度,企管部成本辦複審後交配件廠進行加工。
10.配件廠根據經營調度提供的支護材料加工單進行加工,加工好經檢驗合格後運至經營調度指定地點,由企管部成本辦派人驗收後移交施工隊組使用。
11.生產技術部有權對支護材料的質量進行定期、不定期質量監督檢查。定期檢查規定如下:
⑴錨杆抽查:每半年組織一次,按行業標準進行型式檢驗,螺紋強度不低於杆體強度的85%。
⑵錨索檢查:每半年檢驗一次,按礦用錨索行業標準進行檢驗。
⑶樹脂錨固劑:每季度進行一次井下錨固力檢驗。按行業標準進行型式檢驗,其中抗壓強度不得低於60Mpa。
⑷其它主要支護產品,如鋼筋鋼帶、鋼筋網、W鋼帶等每年檢查一次。
12.使用隊組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支護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時,要及時向生產技術部、企管部成本辦反饋。
13.使用中出現質量問題時,由生產技術部牽頭組織03manbetx ,調查02manbetx.com 原因,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產品嚴禁投入井下使用。
⑴支護用品生產、維修單位不按要求領取安全標誌證書、辦理質量認可證的。
⑵冒用其它單位資質生產的,外購產品未經檢驗,盲目購入的。
⑶拒絕進行產品質量抽查的。
⑷拒絕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的。
15.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