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膠輪車運輸,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車輛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尾燈;
2、不得背對前進方向行駛,如確無法做到時,必須有跟車工指揮;
3、同一段巷道,不得有兩輛(或兩種)及以上車輛對麵行駛;
4、機車通過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的聲光信號的裝置,或專門監督人員統一指揮;
5、車輛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的地段,以及前麵有車輛、障礙物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至最低速度並鳴號;
6、在同一巷道中行駛的兩輛膠輪車之間的距離至少保持在50m以上;
7、車輛的製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一次,並嚴格控製在(操作說明書)的設計內。
十六、車輛會車
1、設置或指定會車硐室(地點),非會車地點禁止會車;
2、車輛會車速度限製在5km/h內;
3、會車時車與車,車與兩巷幫的距離都不得小於0.5m;
4、膠輪車在指定地點會車時,應遵守輕車讓重車,下坡車讓上坡車的原則;
5、無會車硐室(地點)的巷道,禁止對麵有行駛的車輛。
十七、所有在井底車場行駛的膠輪車,其運行速度都不得超過5km/h。
十八、膠輪車在執行運輸任務時,要確保貨物綁紮牢固,嚴禁超載、超高、超寬運輸,嚴禁人物混裝。
十九、膠輪車在運送大件、重件設備材料時應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1、裝載重量的均勻分布;
2、裝卸地點的工作條件;
3、運輸線路狀況;
4、裝卸順序與安裝順序等。
二十、運送大型設備或車輛倒行,影響司機視線時,必須製定專門措施,並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
二十一、行駛中遇有行人或途經有人員工作的地點時,必須鳴號減速、停車,確定人員已躲避,否則不得通過。
二十二、巷道中所有的信號標誌與調度指令均為車輛安全行駛的依據,所有車輛的運行均不得違反這些依據。
二十三、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312條、第313條和第314條各項規定。
二十四、膠輪車停車遵循以下規定:
1、井下膠輪車裝卸貨物必須製動鎖車,但不得熄滅燈光;
2、運輸途中除會讓車外,一般不允許停車,必須停車時應事先彙報調度或車隊,通知其他車輛並製動鎖車、亮燈,斜巷還需采取掩車措施。
二十五、嚴禁用膠輪車頂拉其他車輛。當有膠輪車中途因故障死車,需用膠輪車牽引拖車時,需有專項措施並安裝專用的拖車裝置。
二十六、膠輪車司機操作時應保持坐在駕駛椅上、目視前方、雙手握住方向盤(操作手把)的正確姿勢,嚴禁將頭、手或身體伸出車體外,嚴禁站在車下開車。
二十七、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開車,開車前先發出開車信號,檢查確認周圍無人時,方可起動。
二十八、司機上崗後,不得擅自離開崗位,嚴禁在車輛未停放時離開司機室。司機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做好機車製動,依次做好工作製動、手閘製動、脫離離合器,柴油機怠速運轉、停機、鎖車等步驟。
二十九、司機必須保證停車時和離開司機室前,通過操作方向盤次數,釋放方向盤內積聚的液壓並釋放停車製動回路的壓力,避免突然釋放。
三十、司機操作中應做到:
1、根據運輸任務的性質來選擇相應的車輛及車廂;
2、加強封車與人車運行前的檢查;
3、嚴格執行本01manbetx 對各類膠輪車行駛速度的限製;
4、車輛上坡不準曲線行駛,下坡不準脫檔滑行。
三十一、膠輪車遇故障停車時,按下列內容檢查:
1、發動機冷卻水溫度是否過高;
2、機油壓力失壓;
3、發動機溫度過高;
4、液壓油溫過高;
5、液壓油油位過低;
6、尾氣排放溫度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