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考人員自備考試用具,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按指定位置就坐,準備考試。
2.參考人員不得遲到或無故缺考,開考10分鍾後進入考場的,不得再進入,並以自動棄考論處。
3.參考人員進入考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紙張、如已帶入考場,必須交放於講台,考完後帶出。
4.參考人員不得中途離場,一旦離場,則以交卷處理。
5.參考人員在考試要尊重監考人員,聽從監考人員的指揮,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傳遞夾帶、相互作弊,對有作弊行為的考生,監考人員可予以警告,警告無效者,有權宣布其試卷作廢並在考場情況表中作出記錄。如作弊考生不服管理,有辱罵行為的,視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6.參考人員在考場答卷,使用統一規定的工具圓珠筆或鋼筆(蘭、黑墨水)不得在卷麵作特殊標記,一經發現試卷作廢。
7.參考人員在考試答卷、檢查無誤後,將試卷整好,交給監考人員方可離開考場,一旦交卷,不準再次返回座位,更不得與未交卷的人員交頭接耳,否則以作弊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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