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公司領導帶班下井製度
第一條 相關規定
(一)帶班領導:公司班子成員及副總工程師。
(二)帶班次數:經理、總工程師每月帶班不少於5個;黨委書記、紀委書記、生產副經理、掘進副經理、機電副經理、安監處長、工會主席、後勤副經理、經營副經理、安全生產各專業副總月度下井帶班不少於月度排定的跟班計劃個數。每月末提前兩天,由調度室提前排定次月公司領導帶班計劃,明確帶班的日期、班次、時間。並每天在調度會議室或井口信息電子大屏或公司內部網上進行公示。
(三)交接班時間:早班6:00、早中班12:00、晚中班18:00。嚴格按班次帶班。公司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三六製”,每班帶班時間為6 個小時。“早班”為6:00-12:00,“早中班”為12:00-18:00,“晚中班”為18:00-0:00,因取消夜班公司夜班不安排帶班。帶班人員至少提前5分鍾下井,兩個班次的帶班時間可以交叉,嚴禁出現空檔現象。
(四)帶班領導必須嚴格執行下井帶班工作計劃的安排,如遇特殊情況,由調度員通知下一班帶班人員做好區域調換,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公司領導帶班。帶班人員必須與工人同下同上,確保施工現場有公司領導帶班。公司有重大活動或會議時,應提前向公司領導和調度室請假,確保井下有人正常帶班。
(五)領導帶班下井次數每月初由安監處負責彙總公示。
第二條 帶班人員職責
(一)重點掌握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帶班下井人員要在全麵掌握當班井下安全生產狀況的同時,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重點工程、關鍵工序的檢查巡視,及時發現並組織消除生產場所的安全隱患,及時製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嚴禁超能力組織生產。
(二)及時處理重大安全隱患和問題。帶班人員在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和問題時,必須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地撤離到安全地點,現場落實排除隱患險情的緊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礦長和調度室彙報。
(三)認真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帶班人員必須對礦井各大生產係統及采掘工作麵安全隱患進行認真排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落實整改,並要明確具體措施和責任人。重點檢查督促頂板管理、一通三防、防治水、火工品及放炮管理、提升運輸管理等方麵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和執行情況。
(四)認真檢查各崗位人員上崗情況。帶班人員要認真檢查各工區管理人員跟班情況、重點工程、關鍵工序重點監控作業點的盯崗跟班人員上崗情況,同時要檢查特殊工種持證上崗情況、各工區管理人員、班組長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製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落實處理。
(五)加強工程質量和文明生產管理。要檢查所及采掘頭麵的工程質量,指導頭麵作業人員按01manbetx 措施施工,發現不符合標準的質量問題,要及時落實整改,並督促做好文明生產工作。
(六)帶班下井的公司領導,是井下現場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要把保證安全放在第一位,對當班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全麵負責。
第三條 考核及相關要求
(一)凡無故完不成帶班下井指標的,每少一個罰款200元;凡不按帶班計劃排定的日期、班次下井的每有一次罰款200元;帶班下井時間不夠6小時的,每次罰款100元。
(二)本人未帶班下井又未委托其他具備帶班資質的人員替帶班下井造成空崗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200--500元罰款。
(三)帶班人員帶班下井不按規定在井口掛牌上崗的,每次罰款50元。
(四)帶班人員交接班後不填寫《公司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或填寫項目不齊全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五)嚴格副總以上領導井下交接班的考核。凡不按照《公司領導井下帶班交接班製度》的要求進行交接班的,每次對責任人罰款300元。
(六)因帶班人員履職不到位導致當班出現重大02manbetx.com ,或現場處置不當導致災情擴大的,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第23號)、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3號、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山東煤礦領導帶班下井監察辦法>的通知》(魯煤安監字〔2010〕180號)和集團公司、新煤公司等有關文件規定,嚴肅追究帶班人員的責任。
(七)對帶班下井製度執行較好的人員及有關考核人員給予適當獎勵,未按要求帶班的按規定給予處罰,月度考核兌現。
(八)公司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執行情況由安監處信息中心進行統計,並報公司主要領導。
(九)帶班領導不認真履職弄虛作假的,一次罰款500至2000元,並寫出說明全公司通報批評。
第2節 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製度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帶班領導在本班結束後,要及時認真填寫《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
第二條 交接班:實施井下交接班。帶班下井人員要按規定時間在井下交接班室(-360變電所)進行交接班,履行交接班手續,填寫好相關記錄,保證現場帶班管理的延續性。重點監控作業地點的盯崗帶班下井人員必須在作業地點現場交接班。超過交接班時間,若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準離開崗位,否則按脫崗處理,並追究接班人未到的責任。若無人接班,應及時向調度室彙報,並堅守崗位直到有人接班為止。
第三條 當班帶班領導要在交接班地點向接班的帶班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簿。交接班人員必須在井下交接班記錄上親筆簽名,嚴禁出現代簽字現象。《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一式二聯:①聯由井下交接班硐室留存; ②聯由交班人員帶上井交安監處信息中心值班人員,用於領導下井帶班統計考勤及落實所查問題的整改閉合。
第四條 當班任務未完成或發現的02manbetx.com 未處理完畢,要在交接班地點與接班領導交接清楚處理措施、注意事項等。上一班次帶班下井人員要在井下向下一班次帶班下井人員詳細說明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存在的問題和原因及落實整改的情況、需要注意事項及需要從嚴監控管理的作業地點,交待完畢後經雙方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後,方可升井。
第五條 超過交接班時間,如接班人不到應及時向調度室查詢,說明原因,堅持交接班。
第六條 帶班領導下井交接班記錄,每月由安監處統一發放和管理。
第3節 領導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管理製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做好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帶班人員必須認真填寫《領導帶班下井登記檔案》,將上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等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由安監處負責存檔備查。領導下井帶班記錄的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第二條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
第三條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每天由安監處信息中心進行彙總,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及時下發《隱患整改卡》,按規定進行整改、銷號。
第四條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每月月底由安監處信息中心收集後,進行存檔,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第五條 調度信息中心負責對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的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行,係統主機嚴禁安裝與人員位置監測係統無關的其它應用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出入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一年以上,嚴禁人為刪除人員出入井信息。井下人員定位係統資料,由信息中心明確專人按月進行收集、整理、存儲備查。領導下井帶班的相關記錄及井下人員定位係統存儲的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一年。
第六條 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公司經理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進行,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得銷毀。
第七條帶班下井檔案資料,包括:上級關於領導帶班下井的各類文件、傳真及規定;公司領導帶班下井管理製度;公司領導帶班井下交接班製度;公司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管理製度;公司領導帶班下井計劃表;公司領導帶班下井記錄表(公司領導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公司領導帶班下井考核公示;公司領導下井帶班委托書等,由安監處、調度室明確專人按月進行收集、整理、裝訂、存檔備查。
第4節 公司領導帶班下井公示製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對公司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落實實行群眾監督,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公示載體
(一)在1 # 井信息中心和2 # 井副井口顯著位置設置領導帶班公示大屏。
(二)采用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將領導帶班下井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二條 公示內容
(一)每月末26日前,由調度室提前排定次月公司領導幹部帶班計劃表,明確帶班的日期、班次、時間、地點。每天在公司調度室、井口信息站使用大屏幕公示當日帶班領導姓名、班次和個人入井信息卡。公司領導當班下井帶班要在井口位置掛牌公示,公示當班下井領導姓名、職務,接受群眾監督。
(二)公示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考核情況。安監處每月底對本月領導帶班下井進行統計,並在公司井口電子大屏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本月副總以上領導下井帶班情況,並將公司領導當月帶班下井情況上報集團公司安監局。
第三條 公示要求
(一)公示內容由安監處對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認真統計,並與調度室下井帶班報崗記錄核對,報公司主要領導。
(二)公示內容必須確保真實,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三)公示內容接受上級部門、群眾及社會監督,如發現公示內容不實,可向公司紀委舉報,經核查落實,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對舉報人員進行保護和獎勵。
(四)帶班人員帶班下井不按規定在井口掛牌上崗的,每次罰款50元。
第5節 公司領導帶班下井舉報製度
為全麵落實公司領導帶班下井製度,鼓勵公司全體員工監督、舉報領導帶班下井的違規行為,特製訂本製度。
第一條 全體員工均有權對弄虛作假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向公司主要領導及紀委舉報。
第二條 舉報方式可采取書信、電話、傳真、網絡等,舉報箱設置在1 # 井和2 # 井食堂門口。
舉報電話:
第三條 舉報內容
(一)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未嚴格執行或有弄虛作假、未進行公示等行為。
(二)帶班領導有現場違章指揮或強令人員冒險作業的行為。
(三)帶班領導有失職、瀆職違法違紀行為。
(四)舉報有獎。並對舉報人實行保密、保護,所有舉報問題一經查實,給舉報人100-500元獎勵。
(五)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