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技術優勢,對礦井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技術疑難問題把脈會診,為現場的安全監管提供技術支持,確保礦井的正規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成立以總工程師為組長、各安全生產副總為副組長,各專業技術負責人為成員的現場技術會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生產科,具體負責現場技術會診的組織準備、方案製定、實施跟蹤、落實複查等工作。
第二條 當現場出現影響生產、威脅安全的重大技術疑難問題,且在本單位或本專業範圍內不具備解決問題的能力時,向現場技術會診領導小組提出現場技術會診申請。
第三條 領導小組根據反映情況確定現場會診的具體時間、地點及參與人員、所需設備、儀器儀表,並做好相關通知。現場技術會診工作必須由領導小組組長或一名副組長親自帶隊,同時指定一至兩名記錄人員。
第四條 參與現場技術會診的人員必須在按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現場,不準遲到、早退和缺席。因故不能參會者必須提前向總工程師請假。
第五條 參與會診的人員對現場安排的每項工作,必須認真落實,不折不扣的完成,否則將嚴肅追究責任。
第六條 參與會診人員彙報工作要突出重點,符合客觀實際,有關技術數據要準確無誤。
第七條 記錄人員必須詳細認真的記錄會診過程、形成的決議和製定的實施方案,並負責形成文字材料報送相關領導、和部門,同時做好資料保存工作。
第八條 相關單位和部門必須嚴格按實施方案的要求做好措施落實、跟蹤檢查和信息反饋工作,否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當製定的方案未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必須重新啟動現場技術會診,直至問題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