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對設備管理方麵的方針、政策和01manbetx ,搞好設備的綜合管理,保證生產需要。
第2條 本礦所有機電設備一律由資產辦統一分類打號,建帳、建卡,予以管理。設備管理應做到帳、卡、物、牌板四對照。
第3條 礦屬各工區,應指定一名兼職設備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設備的領取、使用、維修、回收、建帳建卡等管理工作。在領取設備時,予先辦理好建帳手續。上井設備要及時委托銷帳。對設備損壞和丟失的要追查責任人。
第4條 每台設備應有領用、發放、回收製度。資產辦對全礦機電設備有權調整使用。使用單位無權外借、互借、轉讓、轉售設備。更不準隨意改裝、拆套設備。如工作需要在井下轉讓時,應予先與資產辦聯係查清數量,辦理好手續,方可進行。違者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5條 固定資產和租賃的機電設備,不準借出和出售,易耗機電設備經礦領導簽字批準,並辦理財務手續,方可出售。
第6條 各使用單位需要設備和其他部件時,必須提前做出月計劃報資產辦,資產辦積級組織貨源,保證生產需要。使用單位新增設備時,必須持專業隊批發的負荷審批申請單。
第7條 使用中的設備,不準隨意倒裝。機電設備改變安裝地點,應先同資產辦聯係好,否則資產辦有權停發該單位的機電設備。
第8條 新機電設備的安裝,應由安裝單位提出申請,資產辦按申請準備設備。安裝單位辦理領用手續,設備安裝結束後,由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和資產辦到現場清點手續,辦理設備移交手續。
第9條 各單位不準存放閑置設備。井下閑置設備必須在5天內回收上交, 停產工作麵設備回收時間不超過10天。回收上交的設備,資產辦應抽專人檢查,零部件要保持齊全,無損,否則按價值賠損。
第10條 各單位要加強設備的管理工作,主要設備要實行包機製,分片包幹,健全完善各項管理製度,做到帳物牌一致,防爆設備不準失爆,完好率必須保持在95%以上。
第11條 大修理返礦和新進的設備,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維修工和防爆員檢查,發放合格證後,方準投入使用,在檢查中發現的一般問題由維護工處理,確係大修質量和製造廠家的問題,由資產辦與有關單位聯係解決。
第12條 設備庫房的設備要分類擺設,庫房要清潔,設備要完好。檢修過的設備憑合格證方可入庫。庫內設備不準拆套,確因生產急需,應有領導批準。不經設備管理人員許可,任何人不準在庫房拉運,拆用設備和配件,否則按丟失論處。
第13條 設備管理人員要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全心全意為生產服務,保證設備的合理使用。若因設備人員失職造成損失者,應追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