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新購進的的膠帶物質供應中心必須將檢驗報告、安全標誌、產品合格證和阻燃膠帶證明等收集存檔,提供資料不全者不予收貨。
第2條 輸送帶到貨後,由采供中心通知專業隊隊長或副隊長聯係取樣檢測。同型號、同批次的產品取1個樣品即可。輸送帶隨皮帶機到礦的由資產辦通知。
第3條 輸送帶在入井前必須按規定到集團公司所指定的膠帶檢測機構做膠帶阻燃試驗,對試驗不合格或未進行檢驗的膠帶禁止入井使用。
第4條 報告到礦並檢測合格,機電專業隊專業組人員告知采供中心可進行發放。(專業隊人員負責建立檢測檢驗原始台賬及電子台賬,采供中心負責輸送帶的發放)。
第5條 回收升井的膠帶要按資產辦膠帶管理小組指定地點存放,不得隨意亂放。
第6條 阻燃膠帶在使用過程中其保護裝置及滅火裝置必須齊全、可靠。
第7條 阻燃膠帶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按規定負荷運行,嚴禁超載使用。
第8條 膠帶輸送機包機人員每班對各類保護檢查試驗一次。
第9條 每月要對膠帶的使用情況抽查一次至兩次,對膠帶使用好的和壞的單位實行獎懲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