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礦要根據長遠發展規劃和現有設備技術狀態製訂設備的更新改造計劃,由資產辦製訂年度計劃,經機電副總審核後報礦長批準,由資產辦組織實施。
第2條 一般設備的改造更新計劃,使用單位負責提出采購計劃經專業副總批準,由資產辦在每年12月31日前把次年的采購計劃報分管機電副礦長批準,對主要設備的更新改造,應由總工程師組織技術經濟論證,經礦長批準後,在元月10日前報計劃科編入年度維簡或安技措采購計劃。批準後的礦用設備器材采購計劃由集團公司招標采購。
第3條 設備的技術改造應結合大修理進行。改造所需費用不超過所改造設備大修費用的70%時,可列入大修理費開支;若超過時,應列入企業技術改造計劃,所需費用從折舊費基金中安排解決。設備改造後新增的價值,用大修理基金開支的不辦理增值,用折舊基金開支的應辦理增值手續。
第4條 設備的更新原則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性能落後又無法修複改造的老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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