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設備報廢要根據上級文件精神貫徹執行,並結合本礦實際情況,每年進行一次設備報廢工作。
第2條 設備報廢要廣泛征求使用單位意見,參照報廢規定,根據設備使用年限,有無餘值,有無修理價值,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鑒定,數據要準確可靠,記錄和資料要齊全。
第3條 進行設備報廢時,要寫出報廢申請書,交送上級業務部門,批準後殘體上交,並按憑證作消帳處理。
第4條 礦用設備器材報廢的標準:設備器材老化超過規定;技術狀態落後、耗能高、效率低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老舊雜設備器材;修理費用達到重置價值的80%;嚴重汙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改造又不經濟的;國家或上級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器材。
第5條 主機報廢後,附件如電動機尚可使用時,可以不予報廢,但要做好這些附件的管理工作。
第6條 易耗設備報廢時,由資產辦提出報廢申請,經有關人員現場鑒定後,上報礦有關領導審批後即可按報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