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加強礦井電氣管理,掌握礦井供電係統情況,科學合理地使用好電氣設備,杜絕資源的浪費,合理組織礦井的安全生產,對井下電氣設備的安裝、撤除、負荷調整實行負荷審批製度。
第2條 機電運輸科負責對井下供電優化設計,降低空載及線路損耗;施工地點工程結束後資產辦負責安排設備及時回收上井,杜絕閑置及浪費。
第3條 采掘頭麵安裝時,必須在礦的統一安排下由機電運輸科負責對采掘工作麵供電統一設計,並經機電副總審核批準後,方可進行安裝。
第4條 安裝工程開工前十天,施工單位要將工程安裝所需的負荷情況報機電運輸科,提出用電申請,並由機電運輸科指定電源位置。
第5條 在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必須組織安裝施工人員進行學習,掌握工程量及係統情況以及設備型號、性能等,以保證施工及供用電安全。
第6條 安裝結束投入使用後,使用單位清點設備、電纜安裝情況,繪製供電係統圖及設備布置圖;每次係統變化後,要及時對圖紙進行修訂,並在24小時內上報機電運輸科,並隨時調整供電開關的整定值。
第7條 進入正常回采工作時,視工作麵設備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用電負荷,負荷變化時,必須由所屬單位提出書麵申請,說明調整原因,寫出預定方案,填寫好負荷申請單,及時上報電管組進行審批。負荷申請單內容包括:設備容量(負荷大小)、使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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