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執行《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更好地做好煤礦安全工作,凡列入礦用煤安產品目錄的,必須取得煤礦安全(MA)標誌。對井下使用機電設備、小電的煤礦安全(MA)標誌特製定以下管理製度。
1.新購置井下使用的機電設備、小電無煤礦安全(MA)標誌或紙質粘貼的煤礦安全(MA)標誌,一律不得辦理入庫付款手續。同時,有(MA)標誌的必須上網核準後方準入庫。
2.在辦理設備、小電交接時,必須在交接單上注明有無煤安(MA)標誌。
3.在設備、小電發放時,必須驗收登記有無煤安(MA)標誌。
4.使用設備、小電的單位間轉交時,應進行煤安(MA)標誌交接。
5.無煤安(MA)標誌的設備、小電不得下井使用。
6. 在檢修過程中損壞、丟失煤安(MA)標誌每件罰款500元;刷漆塗蓋或生產回撤過程中丟失、損壞煤安標誌的每件罰款200元。
1.對供貨廠家在簽定合同前,必須對其生產的產品索取煤安標誌準用證。
2.根據《礦用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所采購的物資必須帶有煤安(MA)標誌。
3.對采購的物資沒有煤安(MA)標誌或用紙質粘貼的不準提貨。
4.對采購設備及小電的同時,將煤安(MA)標誌轉交驗收人員或資產辦公室存檔。
5.所購物資在驗收的同時,將煤安(MA)標誌轉交驗收人員或倉庫保管員存檔。
6.采購員要認真學習煤礦安全產品目錄和《礦用安全標誌管理暫行辦法》,及時掌握煤安(MA)標誌單位的信息。
第35節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製度
第1條 機運各區隊為特殊作業人員的管理部門,對特殊作業人員管理、培訓、教育負責,每年底列出特殊工種培訓計劃,上報教培中心。
第2條 所有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登記造冊,建立台賬。各特種作業人員所在區隊必須建立相應的花名冊,建立一人一檔。
第3條 按照培訓計劃排定特種作業人員到符合國家規定的培訓機構進行安全作業專業培訓或複訓,各單位必須按培訓計劃要求及時選派特種作業學員參加培訓,每少去一人罰單位1000元,其中黨、政領導各100元。
第4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學習期間違反所在培訓機構紀律的,將對其進行加倍處罰。
第5條 特種作業人員考試不合格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所有費用自理,補考的誤工費個人承擔。
第6條 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將證件交教培中心統一管理,由教培中心印製複印件發放各特種作業人員。
第7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嚴格執行培訓儲備製度,必須做到先培訓後上崗,持什麼證上什麼崗。
第8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否則,一經查出,一律按“三違”進行違章登記,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違章作業的由安監處吊銷操作資格證書並按有關規定加重處罰。
第9條 每月至少一次安全培訓檔案的核對工作,各區隊的安全技術培訓檔案要與教培中心的安全技術培訓檔案要逐一核對,區隊要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及時調整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