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對從事井下工作的直接人員配備專用礦燈,電腦按礦燈編號對下井人員進行考勤。
第2條 外來人員參觀檢查指導工作,必須有礦或礦燈管理單位的證明,填寫借燈記錄,按每盞100元交押金方可發放礦燈,上井後收回礦燈退還押金。
第3條 臨時燈要有專用燈架充電,值班員必須進行礦燈日考勤。
第4條 值班人員必須認真進行礦燈電腦考勤統計,臨時燈的領用借用按規定填寫借用登記錄。
第5條 固定燈和臨時燈每班應認真檢查,發現有無損壞,做好記錄追究使用者責任,並按賠償製度處理。
第6條 如因記錄不清楚,礦燈損壞丟失責任不明確,扣值班人員200元,值班人員發放礦燈必須是完好狀態,保證正常使用,否則不能發出。
上一篇:
計量器具、檢驗檢測設備管理製度
下一篇:
礦燈損壞賠償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