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蓄電池電機車(以下簡稱電機車)的運行、檢修、檢測等管理工作,明確責任,確保電機車的運輸安全,結合礦井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1條 運行規定
1. 電機車、充電機按照“誰使用、誰安裝、誰維護、誰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電機車的使用實行“運行許可證”管理,無證嚴禁使用。單位需用蓄電池電機車時,必須提前3天提出書麵申請,經機電運輸科專業隊包保人員、機電運輸科分管運輸副科長批準後方可辦理領用手續,否則不得領用。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後,由機電運輸科專業隊、資產辦、使用單位聯合驗收,簽發入井證明,否則,使用單位不得將其入井。
2. 使用單位應建立電機車使用台賬,對在用的蓄電池電機車不定期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3. 蓄電池電機車入井後應做製動距離測定,並把測定報告報機電運輸科資料室存檔,製定距離測定符合要求的由機電運輸科專業隊發放運行許可證。
4. 充電機應合理布置,放置在專用充電硐室內,其外側距軌道不小於500mm;電機車在充電或停用期間必須進入充電硐室內,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過。充電硐室必須設置在新鮮風流中;電機車充電時,並必須施閘製動。充電前必須檢查蓄電池、充電插頭、閉鎖裝置、充電機及其儀表等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蓄電池插頭、充電機插頭的插入與拔出,必須在負荷斷開後進行;充電插頭插入插座後必須閉鎖牢靠,確認無誤後方可送電操作;充電過程中必須隨時觀察充電過程中蓄電池溫度、端電壓和充電電流的變化,異常情況應立即停電處理合格後再行充電。充電完畢後,必須將充電機開關停電閉鎖,充電插頭上架安放整齊。
5. 電機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嚴格按照01manbetx 01manbetx 操作,並嚴格按照01manbetx 01manbetx 要求規範電機車電源裝置的充放電作業。
6. 每班開車前,電機車司機必須檢查電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電源裝置、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失爆,停止使用該電機車。
7. 電機車運輸時,列車或單獨機車要前有照明,後有紅燈。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牽引,確需推車時,必須連車,並有專人在前方指揮。井下使用電機車停止運行、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取下控製手把,扳緊車閘,且不得關閉車燈,但停放在專用電機車停車場內、 不影響主軌道正常運輸的電機車不受此限。
8. 電機車應裝備容量指示器、紅尾燈,礦用防爆特殊型電機車應裝備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
9. 正常運行中電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在調車線、車場確需頂車時嚴禁摘掉列車間的連接裝置,上部平車場在外端道岔外端至變坡點之間禁止使用電機車頂車。
10. 電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經過檢測檢驗的連接器連車,嚴禁使用繩批子或其它代用品。
11. 電機車運輸時嚴禁司機在車內站立、身體探出車外或在車下操作。
12. 電機車不得進入采區上車場以裏進行調車工作,掘進單位使用的電機車不得進入耙裝機後50m以內的車場內作業。
13. 電機車必須按規定懸掛電機車運行許可證,充電機設備張貼設備標誌牌。電機車、充電機現場應懸掛電機車司機01manbetx 01manbetx 、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交接班管理製度牌板,建立健全電機車充放電記錄、檢查維護記錄,使用單位要建立電機車02manbetx.com 及追查處理記錄。
14. 同一區域多家單位共同施工,需借用非本單位電機車時,借用單位要向電機車主體管理單位提出書麵申請,電機車主管單位負責安排司機配合駕駛。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m的距離。
15. 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按礦規定的材料、配件管理辦法進行處罰。
16. 電機車、充電機等設備變更使用管理單位時,原使用單位必須向機電運輸科、資產辦提交書麵申請報告,機電運輸科、資產辦負責進行相關變更管理手續。
第2條 檢修規定
1. 電機車的日常維護、檢修工作由使用單位負責,使用單位每天組織維修工按照電機車完好標準對管轄範圍內的電機車進行檢查、維護及檢修工作。電機車具體完好標準見後附《蓄電池電機車完好標準表》。
2. 電機車司機應每班接班時必須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司機不能處理的問題要及時彙報工區處理。閘、燈、鈴、連接裝置、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完好時,嚴禁使用該機車。
3. 使用單位包機人員(維修工)應每天對在用機車進行一次檢查,重點做好閘、燈、警鈴、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等安全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認真填寫維修記錄。
4.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 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采用擴散通風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過6m、入口寬度不得小於1.5m,並且無瓦斯湧出。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並實現甲烷電閉鎖。
第3條 檢測規定
1. 每次新電機車投用前,由機電運輸科牽頭,安監處、資產辦、使用單位配合,對新投用的電機車進行一次製動距離測試,測試完畢後製定完整的製動距離測試報告並存檔。
2. 機電運輸科牽頭,安監處機電運輸科、資產辦、使用單位配合,每年對電機車進行一次年審。年審工作要對在用或備用(不含庫存)電機車逐台審檢,進行機車製動距離試驗,製動距離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的規定,並做好相應的試驗記錄,試驗完畢後要有完整的製動距離測試報告並 存檔。
第4條 考核辦法
1. 未經驗收私自投入使用電機車的,罰責任單位500元/次,司機“三違”登記。
2. 不按規定停放電機車的,對電機車司機“三違”登記處理。
3. 嚴禁將電機車私自借於他人使用,如若發現,每次罰借用單位500元,主體管理單位1000元,責任人違章登記。
4. 電機車燈、閘、鈴、警鈴、撒沙裝置和甲烷自動檢測報警斷電儀未安設各罰款200元,不完好的每項罰責任單位100元。任何一項不正常仍繼續使用的,對責任司機違章登記。
5. 蓄電池電機車在車場頂車速度大於0.5m/s的,每次罰責任人200元,蓄電池電機車未連環頂車運行及頂車時前方不按設人員開路的一律“三違”登記。
6. 不按規定日常檢查檢修,作相應記錄的罰相關責任人50元;處於病態運轉的,罰相關責任人50元。
7. 電機車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01manbetx 牌板未懸掛的處罰責任單位50元/塊。
8. 機車運輸用的銷子或連接裝置不合格的,罰責任人50元。
蓄電池電機車完好標準表
序號 |
主要檢查項目 |
檢查、維修標準 |
備注 |
1 |
整車狀況,主要受力機件及齒輪箱。 |
車架無明顯變形,無嚴重裂紋。橫梁、彈簧、吊架無裂紋或嚴重磨損。齒輪箱無裂紋和嚴重漏油,傳動齒輪無嚴重磨損、斷齒或異響,車軸不得有裂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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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製動係統 |
製動係統靈活可靠,杆件無裂紋和嚴重變形,配合不鬆曠,符合完好標準的規定,製動距離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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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撒砂裝置 |
撒砂裝置靈活可靠,砂管暢通,管口對準軌麵中心,砂子幹燥充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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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連接裝置 |
碰頭固定牢靠,彈簧無斷裂,伸縮長度不小於30mm,碰頭銷孔、連接銷的磨損量不超過原尺寸的20%,剛性碰頭不超過25%,連接銷無彎曲變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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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車 燈 |
照明燈齊全明亮,照明有效距離不小於40m,防護裝置齊全,與控製器有閉鎖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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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警 鈴 |
警鈴(笛)完好,聲音清晰、洪亮,音響有效距離大於4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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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電氣防爆 |
所有防爆設備符合相關防爆設備要求,不失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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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動瓦斯檢測報警裝置 |
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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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車 架 |
無明顯凸凹、嚴重鏽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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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車輪踏麵磨損量 |
磨損厚度不小於原厚度的50%,凹槽深不超過5mm,輪緣厚度磨損量不超過原厚度的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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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軸平麵磨損滾動 軸承磨損情況 |
不超過原直徑的5%,滾動軸承轉動無明顯異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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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無漏油現象 |
齒輪箱及軸端密封良好,不漏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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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蓄電池機車托輥板 |
平整,托輥轉動靈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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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控製器手把 |
轉動靈活,位置準確,閉鎖裝置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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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電源引線及連接線 |
無破裂、老化、接線端子連接牢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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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電氣絕緣電阻值 |
所有電氣對地絕緣電阻值不小於0.5M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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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蓄電池電解液密度,液麵高出極板高度,電解液溫度,端電壓 |
蓄電池的電解液密度、液麵高出極板高度、電解液溫度符合規定;單隻蓄電池的端電壓:酸性不得低於1.75V;堿性不得低於1.1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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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蓄電池無破損,漏液、排氣良好,連接線符合要求,橡膠套絕緣隔板 |
蓄電池不滲漏電解液。堿性蓄電池殼體無嚴重腐蝕;酸性蓄電池槽和上蓋無破損及明顯變形,封口膠無裂紋;注液孔蓋齊全完整,封蓋緊密,排氣良好;蓄電池橡膠套、絕緣隔板齊全完整無燒焦、老化或破損,連接線(片)截麵符合要求,不脫焊,無斷裂,螺栓緊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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