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防治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3號)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的規定 ,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方式,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的行為。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設置的可以提醒勞動者對職業病危害產生警覺並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圖形標識、警示線、警示語句和文字說明以及組合使用的標識等。
第二條 公司所屬各單位應當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三條 與勞動者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應當將作業場所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後果、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未與在崗職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職工進行補簽。
第四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衛生管理製度、01manbetx 01manbetx 、職業病危害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措施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五條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告知作業人員。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六條 告知的方式:在工廣或井口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以牌板形式公示,在現場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七條 告知的責任部門:職業健康辦公室、宣傳科、通風防塵科、機電運輸科、洗煤廠、衛生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