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監測係統的使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標準)中的規定。
2、設立通風安全監測監控機構,並按規定配備具有通風和安全監測監控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維修及微機值班人員,專門負責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工作。並建立安全監測監控人員崗位責任製和監測監控裝置的使用、維修、收發製度。完善各種記錄、帳卡、日報和牌板等。
3、每年統一對監測監控人員(包括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並經考試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4、總工程師根據年度采掘作業計劃,組織通風部門對年度內各類監測監控裝置及各類便攜式檢測儀等裝備數量進行認真核實,並編寫核定報告。
5、凡應安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采掘作業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安全監控設備種類、數量、位置以及分站、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製區域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的懸掛等做出明確規定。
6、在應安設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地點,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01manbetx 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監控係統安裝申請單》編製《監測裝置安裝報告》,經通風、調度、安管、機電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在安裝配電係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在連接時必須有監測人員在場監護。
7、監測裝置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具體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技術指標的調試。投入運行的最初兩天內,要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對傳感器進行第一次調試和校正。
8、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一次調校,測試甲烷傳感器瓦斯超限、瓦電閉鎖功能是否正常,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確保瓦斯超限、瓦電閉鎖斷電功能靈敏可靠。其它傳感器也要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特殊情況下要隨時進行調試、校準。並認真填寫記錄。重點瓦斯管理區的甲烷傳感器每三天調校一次。
9、拆除監測裝置時,必須編製《拆除報告》,經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拆除。
10、任何人員不得對監測裝置的精度隨意調高、降低。
11、監測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3小時以內處理,不得超過下一個班,否則必須停工處理。凡發現隨意解除不用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公司主管機電副經理、總工程師、安監處要認真組織追查。對直接責任者必須嚴肅處理。查不出直接責任者要對監測監控裝置所服務的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12、如監測裝置與便攜式檢測儀或光學檢測儀的檢測數據出現誤差時,監測人員必須及時下井進行調校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裝置。
13、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工作麵、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01manbetx 》規定以下,方可人工複電。
14、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12個月,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清檢、調試、校正。
15、瓦檢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16、微機值班員、監測技術員必須對當日獲得的信息進行03manbetx 整理,寫出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的書麵報告(日報),通風科長簽字後,報送經理和總工程師審閱。通風科值班幹部必須每班認真審閱中心站運行日誌,對出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礦安全指揮中心、值班礦領導彙報。
17、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必須24小時運行。接入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各類傳感器應符合AQ6201-2006規定。
18、機電科負責安全監測設備的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
19、機電科負責安全監控係統的維護和日常管理,重點負責分站到主站,主站到中心站的係統管理,負責分站到傳感器的安裝、調試和維修及監督檢查,確保係統的正常運行。
20、對需要經常移設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須有采掘班組長按規定移設,瓦檢員監督執行,嚴禁擅自停用。工作麵所設各類監測設備及電纜等均由所施工單位的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維護,如有損壞應及時向礦調度和通風科長彙報,礦調度和通風科長要做好記錄並及時通知相關人員現場處理。對於設備、纜線保護不到位、故意破壞、丟失和人為造成監測傳感器監測數據失真,按 “三違”認定的有關條款嚴肅處理。
21、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生產現場情況按標準懸掛,保證正常使用。若不按規定移設和懸掛的,對使用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罰款100-300元。移設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的損壞。
22、使用單位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保護。施工過程中不得造成監測纜線、傳感器等損壞。
23、技術係統生產技術科在編製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傳感器的種類、數量、位置、主機、聲光報警器、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監測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安全監測設備的懸掛位置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報總工程師批準。
24、與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風科聯係,並共同處理。檢修安全監測監控裝置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暫停運行時,必須經通風科和礦調度室同意,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25、所有安全監測係統設備入井前必須在地麵經過48小時聯機運轉,調試、校正,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後方可入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26 、安裝、拆除監測設備時,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三天向集團公司提交《監測設備安裝申請單》或《監測設備拆除申請單》,並經集團公司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機電科方可組織人員安裝或拆除監測設備。
27、工作麵傳感器需要延線或收線時。由當班井下電子電工進行收線或加線。
28、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範圍內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並向通風科彙報。使用單位每班對安全監測監控裝置及電纜的完好嚴格按照電氣設備質量標準化要求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報礦調度和通風科長。
29、監測傳感器出現故障時(數據超差、通訊失敗、傳感器保護、誤報警等),當班維護人員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故障,在出現係統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
30、機房必須每天打印瓦斯監測日報表,並送礦各級領導審閱簽字。
31、如裝置監測與便攜式檢測儀或光學檢測儀的監測出現誤差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井進行調校處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或對數據進行調整。
32、每年礦長和總工程師組織製定購置監測裝置所需設備、材料、配件的資金計劃,每年核實一次,並編製通風安全監測裝置核定報告。
33、監測監控管理必須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台帳;
(2)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日巡檢記錄;
(4)中心站運行日誌;
(5)礦井安全監控日報;
(6)安全監測監控設備布係統置圖;
(7)調校記錄;
(8)甲烷傳感器斷電測試、更換記錄;
(9)瓦斯超限、超限斷電、設備故障報警記錄;
(10)瓦斯超限、超限斷電、設備故障報警03manbetx 報告會記錄。
34、礦井安全監測係統必須設置可靠的防雷電裝置,並定期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35、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負荷側。
36、安全監控設備的聲光報警器應設置在經常有人工作的便於觀察的地點。井下監測係統的主、分站,應設置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完好、無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於300mm。
37、安全監控儀器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濃度、斷電點、複電點、指示值、控製邏輯等,監測氣體的安全檢控儀器及設備用空氣樣和標準或校準氣樣進行調試和校準,風速傳感器用風速計校對,溫度傳感器用溫度計校對。每隔7天必須由機電科專業人員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對傳感器進行標校,並做好標校記錄。
38、甲烷傳感器的吊掛方法:甲烷傳感器應垂直吊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邦不得小於200mm,並應設在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的地點。
39、監測組應在以下地點增設甲烷傳感器:⑴瓦斯異常點和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其位置距巷幫和切頂線不大於800mm,距頂板不大於300 mm。⑵長距離巷道掘進(>500m),經檢測容易積聚瓦斯處。⑶正在施工、抽放鑽孔的鑽場。
40、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檢查工,每班至少檢查2次負責地區的安全監測裝置的運行和完好情況,並將監測儀器所顯示的瓦斯濃度記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填寫探頭對照牌,並向通風科長彙報。
41、安全監測裝置必須按要求安裝、使用。安裝後經運行調試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綜采工作麵瓦斯監測係統正常運行後,方可投入生產。
42、安全監測中心站應有專職人員24h值班,業務必須由通風科管理。值班人員發現井下瓦斯超限時,必須在5分鍾內向值班礦領導彙報,同時彙報礦總工程師、通風科長,礦值班領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意見;發現井下大麵積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通知切斷超限區域的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嚴禁在監測室上網、玩遊戲,以免感染病毒,影響係統功能。
43、 井下安設瓦斯傳感器處必須設置瓦斯檢查對照牌板。
44、必須每天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否正常,使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人員。兩者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應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並必須在8小時內對2種設備同時調校完畢或更換。
45、瓦檢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內監測裝置和電纜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風科長並協助處理。
46、嚴禁擅自停用或移動各種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嚴肅追究責任。
47、管理區或的劃分:
(1)、安裝在采煤工作麵運順、回順、上隅角、的傳感器以及由分站到傳感器之間的監測信號線,由該采區的綜采隊負責管理。
(2)、在掘進巷道的傳感器以及分站到傳感器之間的監測信號線,由該掘進工作麵的生產區隊負責管理。
(3)、由機電科負責主扇風機房的探頭及監測設施。
(4)、安裝在機電峒室的傳感器及監測信號線由機電科負責管理。
(5)、安裝在上述地點以外的傳感器及監測信號線全部由技術係統各監測科室負責管理。
48、安裝在各管理區域內的監測分站,傳感器及信號線各單位必須安排專人管理,實行現場交接班,保證不丟失、不損壞。損壞傳感器一台按價值(2000元/台)的2-5倍罰款,分站按價值(1.5萬元/台)的1-2倍罰款,纜線按丟失的數量多少賠償。
49、對傳感器、分站,每隔7-10天用標準氣樣校正一次。凡因傳感器、聲光箱位置安設不對,罰責任人20元。監測信號線懸掛不齊,每處罰責任者10元、傳感器不及時維護,不定期校正、調式不及時延長信號線和移動傳感器,每次罰包機人員20元。
50、井下分站值班人員,必須認真負責本區域內監測及斷電係統的維護、調試工作,並做到一班三彙報,少彙報一次罰款10元,脫崗一次罰款50元。
51、對於各區域安設的監測及斷電係統,任何單位未經機電科批準,嚴禁隨意搬運和拆除,否則,每發現一次,罰使用單位2000-3000元,凡造成監測係統失爆由動力部門按失爆處罰。
52、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傳感器進行檢查,但斷電裝置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投入使用,否則必須停產修複。入井的安全監測裝置必須先在地麵試運行48小時,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確無問題方準下井。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53、監測裝置的供電設備、電源線、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內的監測人員連接或拆除,因檢修電器設備,需要停止運行時,須編製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
54、地麵機房嚴格執行來客登記製度,對外來檢查、參觀學習人員,必須有本礦領導帶領方可入內,並填寫來客登記表,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入內,每發現一次罰值班人員20元。
55、瓦檢員認真監測井下各工作地點瓦斯、溫度、一氧化碳等參數的變化,出現異常,及時報告隊領導及通風科,重大異常情況要立既報礦工程師,並填寫好記錄。
56、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不少於2年,對井下02manbetx.com 的記錄,應長期保存。
57、凡發生區隊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後追查03manbetx 的製度。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礦察看處分。無責任者,對使用的區隊處3000—5000元罰款。對單位的區(隊)長或班組長處3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