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井每年由總工程師組織按規定對通風安全儀器、儀表裝備數量核定一次,並編製核定報告。
2、礦通風管理科(隊)應有專人對所有通風儀器儀表實行統一保管。應健全礦井通風儀器儀表維修人員崗位責任製,發放登記製,管理台帳和檢修調試記錄。
3、凡到貨的儀器儀表應當進行登記。包括儀器名稱、規格型號、出廠、到貨、開始使用時間、生產廠以及儀器隨帶的說明書和圖紙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4、儀器儀表及說明書的借出要限期收回。
5、儀器儀表如有丟失或損壞的,可依據情節輕重,由通風科對使用者進行處罰。
6、儀器儀表在存放過程中,應放在通風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塵汙染地點,並要上架、統一分類,保持幹燥,避免受潮。
7、長期不用的儀器儀表,應將裏麵的電池或溶液等及時取下和放出。以免電池泄漏腐蝕和溶液沉澱堵塞。對需要充電的儀器儀表應每月進行一次保護性充電,確保其不過放電。
8、儀器儀表應按規定進行調試、校正。特殊情況下隨時進行校準。
9、儀器儀表維修人員應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10、儀器儀表按檢定周期檢定。過期和檢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繼續使用。
11、各類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在使用中,若發現有異常時,應立即進行檢修、校正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不得帶病工作。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
12、根據需要礦每年年初編製配件計劃,報礦總工程師予以落實,確保儀器有足夠的配件。
13、儀器儀表按規定定期進行清洗、加油和保養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