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長、礦技術負責人、下井跟班幹部、班組長、放炮員、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滅隊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對按規定不攜帶者嚴肅處理。
2、各礦必須設專職人員負責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充電、收發及維修;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室和維修室。必須設專人統一編號,集中管理。
3、維修人員應每班清理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體和空氣樣至少調校一次。做好調校記錄,負責對儀器檢查維護和登記造冊。
4、便攜式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記錄:
1設備、儀表台帳;2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管理牌板;3便攜式甲烷檢測儀調校記錄;4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放記錄;⑤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檢修記錄。
5、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時,要嚴格按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要愛護、保養好儀器,保持表麵清潔,避免受到較大振動或碰撞,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
6、礦總工程師、通風工程師(技術員)負責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收發、配帶、使用、調校和管理工作。
7、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必須集中在礦燈房管理,統一收發。儀器要上架,存放在幹燥、通風良好環境中。
8、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並做好儀器收發登記記錄。
9、收發人員收發丟失、攜帶者丟失或造成損壞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要按價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