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瓦斯報警儀、四合一報警儀,每七天進行調校一次,調校順序為先用空氣樣對報警儀進行校零,其次用標氣對報警儀進行調校,要做好報警儀調試記錄,記錄寫清標氣濃度,衝入標氣時間及調校人等。對不按期進行調校的對負責人考核200元,對不衝入空氣樣直接用標氣進行調校的考核100元,不按要求填寫調校記錄的對負責人考核100元。因調校不到位造成儀器超差的,對責任人處罰100元。
2、每月對所有報警儀的性能及精確度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不得將有故障或精確度不達到要求的報警儀發放使用。對有故障或誤差大的報警儀沒有及時發現、維修、調校的發現一次考核責任人200元,沒有按要求作好記錄的考核100元。
3、瓦斯報警儀的允許誤差為:濃度為0~1.00% 允許誤差為≦±0.1%,濃度為1.00~3.00%允許誤差為真值的±10%:濃度為3.00~4.00%允許誤差為±0.30%;所使用的報警儀超過允許誤差的視為傳感器故障或沒有按期進行調校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4、報警儀使用後維修員必須對其進行檢查、充電,檢查中發現故障的立即進行處理,並做好維修記錄,使用後的報警儀必須充電達到報警儀使用規定的要求時間。如在使用過程中沒電影響使用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5、使用者在領用報警儀時發放員必須記錄清楚領用人姓名、單位、工種、領用時間,交還儀器時要記錄交還時間、儀器是否完好。發放員沒有按規定記錄的對其考核100元,發放員在收回儀器時發現儀器損壞該儀器由領用人照價賠償,如發放員不能查出損壞儀器人姓名、單位的該儀器由發放員賠償,儀器丟失由領用人賠償。
6、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四十九條中規定的人員必須領用瓦斯報警儀,如在檢查中發現不領用報警儀的對其考核200元。
7、新購進的便攜式報警儀必須送到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如不進行鑒定的對責任人考核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