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井前接受安監人員的檢查,凡入井不佩帶自救器者一律嚴禁入井立即罰款50元;安監人員每漏檢一人未帶自救器入井,對安監人員罰款20元。
2、凡井下職工使用的自救器升井後應按規定及時交回管理室,不按規定及時交回自救器者,一次罰款30元,依此類推。一月一累計扣罰。
3、安全係統信息科負責逐月上報不交自救器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報表分送安全礦長、礦長。
4、對因病、事假等原因已離礦而自救器未交回者,由所在單位出具證明暫不扣罰,否則扣罰由單位承擔。對已到期報廢的自救器,如長期自己保管,並經常下井佩帶使用,對其責任者一次性罰款20元。
5、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時,自救器應予以報廢,不準發放:
超過有效期;
開啟過;
過濾式自救器增重超過10克;
外殼封口帶采用錫焊連接的隔離式自救器補焊超過兩次;
檢修後仍不合格的。
6、凡無故打開或損壞自救器者,使之報廢,每台罰款100元,不按規定領取、發放,每台罰款5元。凡報廢的自救器,必須在負責自救器管理的技術人員指導下報廢處理。